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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剛申報IPO不足3個月 董事長被曝向落馬市長賄送68萬

和訊網消息 2017年底剛申報IPO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近日捲入落馬市長的受賄案中。

3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建德市原副市長程茂紅的二審判決,在其受賄的逾千萬元中,擬IPO的新化股份董事長赫然出現在賄送名單,其賄送的財物金額高達68萬元。

落馬市長受賄超千萬元

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程茂紅,男,漢族,1959年12月出生於浙江省建德市,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建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曾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建德市政協主席。因本案於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17年1月,據杭州市紀委官方消息,經浙江省紀委批准和杭州市委同意,杭州市紀委對建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程茂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和訊網了解到,該案於2017年9月26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一審以程茂紅受賄罪、貪污罪、高利轉貸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50萬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維持原判。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程茂紅利用擔任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建德市政協主席、建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為請託人在企業經營、項目開發、工程承接及親屬工作調動、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其外甥被告人張素祥收受樓林、胡某等多人請託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46.98萬元。

和訊網注意到,在法院查明的程茂紅7起受賄案件中,一家擬IPO企業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赫然在列,其董事長鬍某給予程茂紅的「好處費」金額高達68萬元。

其中,2003年和2006年,被告人程茂紅應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某的請託,利用其擔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搬遷、供電等事項提供幫助。

2013年,程茂紅利用其擔任建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屬企業建德市新化綜合服務有限公司涉環保項目審批提供幫助。

2013年10月,程茂紅夥同其子程某(另案處理)以投資基金為名,收受胡某所送好處費50萬元。2014年3月,程茂紅收受胡某所送奧迪牌轎車一輛,價值18萬元。

據胡某的證詞:2003年,程茂紅帶其到大洋鎮考察,選址新化化工公司新地址。2013年左右,新化化工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新化服務公司想擴大經營,需要通過建德市環保局審批,但打了報告後遲遲未能通過,其找了程茂紅幫忙,程茂紅答應去打招呼,其對程茂紅口頭承諾願意支付一定好處費。過了一段時間,程茂紅約了分管工業的副市長、環保局長及其等人一起吃飯,程茂紅明確要求抓緊辦理該審批事項。2013年9月或10月,環保局同意該審批事項等內容。

新化股份剛轉報A股不足3個月

據了解,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化股份」)於2016年9月在新三板掛牌,2017年12月29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IPO申請,擬赴上交所上市,保薦機構為光大證券(601788)。

新化股份招股書顯示,其現任董事長為胡健,1999年3月至2008年5月任新化有限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2008年6月至2014年1月任新化股份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2014年2月至今任新化股份董事長、黨委書記。

不難發現,向程茂紅進行巨額賄送的胡某,正是新化股份現任董事長鬍健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根據最高法和最高公布的司法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翻閱新化股份的招股書,和訊網發現,新化股份招股書的申報時間為2017年12月29日,而程茂紅一審判決的公布時間為9月26日,也就是說,新化股份申報IPO時,程茂紅的一審判決已經公布了。

但新化股份的招股書對於胡健上述賄送情況並未提及,是否因涉嫌行賄導致公司董事長發生變動,並未做出任何風險提示,也未出具主管部門開具的任何證明。

據了解,在向程茂紅行賄的人員名單中,已有數人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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