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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藥店銷售劣葯

3月7日,江西新余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發布《江西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2018年2月)》,將渝水區北湖東路新慶葯堂、新余高新區利康大藥房2家藥店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告。

具體來看,上述2家藥店因經營的中藥飲片「麩炒蒼朮」不符合規定,被責令整改、罰款。目前相關部門已對上述企業進行行政處罰。

渝水區北湖東路新慶葯堂

主要違法事實:經營的中藥飲片「麩炒蒼朮」「性狀」「總灰分」「含量測定」都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的規定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

1、責令整改;

2、處藥品貨值金額65元的3倍計195元人民幣的罰款。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完全履行(2017.11.21-2018.1.29)

新余高新區利康大藥房

主要違法事實:經營的中藥飲片「麩炒蒼朮」「性狀」「總灰分」「含量測定」都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的規定。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

1、責令整改;

2、沒收違法所得2元;

3、處貨值金額50元人民幣的三倍計150元人民幣的罰款;

4、合計罰沒款152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完全履行(2017.11.21-20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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