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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商業銀行股東資格法律審查制度

基辛格博士曾說:「誰掌握了貨幣發行權,誰就掌握了世界。」如果說「石油是工業的血液」,那麼金融業就象是一個國家經濟的「造血器」,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源源不斷地提供貨幣血液。因此,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重要地位,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因為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其任何經營決策的失誤都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 歷次的金融危機對中國乃至全球經濟的影響更是有目共睹,令人感受頗深。金融業的獨特地位和固有特點,使得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本國金融業的發展,而銀行作為金融業的主體,其經營的穩健性則更是金融業乃至國民經濟整體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國法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也遵循審慎監管原則。從銀行業的准入到經營以及機構變更、終止等等,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與程序,其中包括對投資入股商業銀行亦做了諸多非常嚴格的限制。例如從投資主體上,限定各黨政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 除國務院批准或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外, 一律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亦一律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從經營狀況上,要求境內投資機構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者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從資金來源上嚴禁以銀行貸款向金融機構投資等等。其他還有治理結構、投資入股比例、誠信記錄、納稅記錄、社會聲譽等諸多方面的審慎性條件要求。

筆者曾受聘為某商業銀行股權轉讓中股東資格合法性提供法律審查服務,試以本文通過對商業銀行股東資格進行法律審查工作的總結,來分析商業銀行股東資格的法律審查制度,進而明晰此項制度的法律意義。

一.商業銀行股東資格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

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對各項許可事項所需材料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其中,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籌建審批、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開業核准、中資商業銀行變更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股東審批、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地所在省以外的企業入股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審批、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審批等事項所必須的申請材料中都包括「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也就是根據以上規定,我們按照相關要求對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歷史沿革、財務狀況、公司的治理結構及組織管理方式、關聯關係批露情況、經營狀況、銀行借款及納稅情況以及入股商業銀行所履行的審批手續等等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以確認投資者是否具備商業銀行股東的主體資格及投資入股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然後根據審查結果,為商業銀行出具法律意見書,作為股權轉讓的報批文件隨其它材料一起上報監管機構。

二.法律審查業務的程序和內容

首先按照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主體的各項一般和特殊要求,針對不同的投資者擬定調查提綱,要求投資人按照調查提綱羅列的項目提供資料進行審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股東資格初審表;2.公司經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國、地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3.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受讓股份的決議;4.股權變賣協議;5.公司章程;6.公司基本情況介紹;7.經審計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及最近一個月財務報表複印件;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附法定代表人簽字樣式)及身份證複印件;9.公司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調查表;10.公司股東情況調查表(前十大股東);11.公司其他關聯方情況調查表;1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調查表;13.受讓股份的資金來源證明;14.承諾書;等等。必要時還須對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和投資企業座談,發出調查問卷及查閱工商檔案。

然後根據其所提交的資料和調查結果,從以下方面對投資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1.投資者的主體資格包括投資者的公司註冊情況、投資者持有的合法有效的商業執照情況、投資者的住所。2.投資者的歷史沿革包括投資者的設立時間、投資者的歷次公司重大事項的變更等。3.投資者投資入股是否符合有關監管要求包括:(1)若投資者為境內金融機構,則需滿足的條件為:①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②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③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④社會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⑤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2)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需要符合的條件:①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②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③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④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10.5%,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⑤內部控制健全有效;⑥註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⑦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⑧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註: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3)同時投資者不存在以下情況:①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②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③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④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⑤資產負債率、財務槓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⑥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⑦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4.投資者投資入股是否已獲得授權和批准 包括投資者及銀行雙方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准;對於境外投資者是否取得了境外監管當局的批准。5.投資者資金來源合法性 必須是用自有資金而不是銀行貸款投資入股。

最後,綜合上述各事項的審查結果發表總結性法律意見,並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分為三類:1.完全符合商業銀行股東資格條件的,確認其股東主體資格;2.基本符合條件,但某些方面存在細微瑕疵的,可建議糾正後,確認其股東主體資格;3.不符合條件的,確認其不具備成為商業銀行股東的主體資格。

三.商業銀行股東資格法律審查制度的意義

從股東資格法律審查實務,我們可以看出此項制度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法律意義:

1.保證商業銀行股東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律師以其專業的技能和法律視角,以及勤勉盡責的執業精神,對投資主體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確保了商業銀行股東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2.為監管機構審批商業銀行股權轉讓這一行政許可事項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我們在對該商業銀行一次股權轉讓中的受讓方進行審查時,發現該受讓股權企業在資產負債率、凈資產率、公司治理結構、關聯關係及經營狀況等多個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商業銀行股東的條件。故提出了其不具備成為銀行股東資格的意見,而監管機構最終採納了律師事務所的意見,沒有批准此次股權轉讓行為。

3.充分體現了審慎性監管原則。法律審查制度對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綜上,筆者從商業銀行股東資格法律審查制度的淵源、內容及意義等方面分析了此項制度。從事前風險防範的角度來看,此項制度不僅僅對於銀行業的審慎監管與穩健經營意義重大,對於其它行政許可事項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例如在辦理工商、房產登記等行政許可事項業務中,行政機關可能因為審查不嚴而導致作出錯誤的登記行為,如果在審批制度中加入律師審查程序,就可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行政機關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風險,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訴訟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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