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悅讀經典 I《復仇與法律》解讀

悅讀經典 I《復仇與法律》解讀

==歡迎點擊音頻,收聽語音版==

關於作者

(1855-1926)

穗積陳重生於1855年,比康有為大三歲,他出生時,日本剛剛簽訂了「神奈川條約」,鎖國體制崩解,進入了幕末時期,繼而走上明治維新的道路。他是日本法學界的傳奇人物,學術上,創造了日文漢字「法理學」並首開法理學課程,中國最早的法理學名稱和內容,就是來源於他。還是日本新民法典的三位主要起草者之一,後擔任學士院院長,登上學術界的巔峰。並於1925年就職樞密院長,最終位極人臣。

他深受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和梅因、薩維尼歷史法學理論影響,認為法是個體力不斷社會化的產物,即「私力公權化」的產物,是一個不斷進化地過程。因此,一直致力於法律進化論體系的構建,並宣稱將「窮畢生之精力來探究法律進化之原理」。臨終前仍在病床堅持創作,實現了自己的諾言。

關於本書

本書是穗積先生遺稿,由其子整理,作為《法律進化論叢》的第四冊出版。全書由四篇文章組成,「復仇與法律」一文是全書的主要部分,佔據了近35%的篇幅。「私力公權化在法之起源中的作用」和「刑法進化論」根據演講稿整理而成,「扣押乃民事法的起源」是初校的手稿,這三篇文章分別論述了「復仇的起源」,「民事法的起源」和「刑罰的起源」等三個相關問題。

對於復仇這一世界上法律文化中最古老的問題,作者從私力公權化的角度來看待,將其視作一種自衛作用,其發展必然會受到社會其他自衛作用的法律制約,該制約又不斷加強並給復仇帶來了公權化衝擊。而不是局限在主觀道義感上進行論述。

這樣與法的起源及本質問題聯繫在一起理解,達到了前人所未達到的高度。值得一提的是,本書雖是以全球復仇文化作為討論對象,但因中日歷史文化的特殊親緣關係,更多以中國歷史史料和歷史背景為研究基礎,對我們了解本國法律文化大有幫助。

本書內容

日本民商法施行一百周年紀念郵票,依次為富井政章、梅謙次郎、穗積陳重

下面我們一起通過幾個問題來了解一下作者的觀點和這本書。

1

復仇是什麼?

作者認為,復仇的基礎在於生物生存競爭的自然規律,起源於一種自衛。復仇是源自人類自保性的反抗作用,是對危害到自身安全的刺激性行為進行的反擊。比如蜜蜂會去蟄破壞蜂巢的人,小孩子被玩具弄疼了,會狠狠將玩具扔在地上,踩上一腳。

這種生物報復生活中的傷痛是出自於本能,既是防禦和反擊迫在眉睫的傷害,也是用來威懾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危害。斯賓塞做過一個假設,原始社會有甲乙兩個部落,甲部落有人遇害了,大家會選擇寬恕兇手。而乙部落的人受欺負了,全部落的人都憋著勁要懟回去。最終的結局一定是甲部落被團滅。這就是原始部落里的「不寬恕者生存」原理

曾我兄弟復仇(插圖來自書中)

可見,復仇作為一種威懾存在,是保全種族的必要條件,全部落的人,都承擔復仇的義務,同時承擔著抵抗其他部落復仇者的責任。因此,在社會初期,復仇就成為一種具有威懾力的自衛手段。想要侵犯別人,總得掂量一下自己的實力。復仇以其相互警戒的作用滿足了社會成員的共存條件,實現了生物個體的生存。因此歷史上,不管是阿拉伯人,希臘人,還是條頓人,凱爾特人都曾將復仇作為唯一的制裁手段。

2

復仇是怎樣成為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的?

社會組織不發達的時候,除了私力制裁,人們想不出更有效的辦法去保護血親,復仇便隨之成為道德的一部分。

像猶太人《出埃及記》中記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典型的同態復仇。

儒家文化也極其重視復仇,《曲禮》講:「父之仇,不共戴天」。這種理論基礎決定了復仇是血親的一種義務,這就是復仇的義務時期。

在復仇義務時期,復仇是義殺,國家雖然規定「殺人者死」,但「殺之而義者無罪」。

忠臣藏九段目版畫(插圖來自書中)

書中有這樣一個例子:

日本慶應元年,富山藩的重臣山田嘉膳被其他武士殺害了,他的兩個兒子鹿之助和鏕馬卻看不出來任何復仇的意思,於是二人都被抓了起來,宣判說他們「不容士道,無理至極」

沒收了他們的府邸和財產,勒令其家人離散,兩人也被遠遠流放。

可見在武士道盛行的日本,復仇是臣子最大的義務。

在日本武家時代,一個武士如果跟自己的主君說,我要去報仇。一個合格的主君會怎麼做呢?首先贈給他寶刀,真摯地祝福他成功。再給一大筆盤纏,供其路上開銷,並且告訴他會好好安置他的家人。這就是一個標準的英雄和明主的故事。

有了這樣勇於復仇的武士,無論是作為主君還是百姓,都相當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社會秩序就這樣得到維護。

3

復仇真的是萬能的嗎?

答案每個人都知道,但把復仇視為美德的古人是怎麼意識到的?這是由於團體的擴張。

早先復仇具有團體連帶義務,一個人死了,團體所有人都有義務復仇。但隨著團體成分變複雜,群體內部有了貧富分化,繼而出現了階級和派系,群體內部也有了產生矛盾的可能。

所以復仇義務者的範圍就逐漸有了規定。

比如在阿拉伯古法中,復仇義務者被限制為五等親。

我國《周禮義疏》規定:「復仇可盡五世」。

進入到了復仇限制時期

復仇限制時期並不是對復仇義務時期的全面覆蓋,而是逐漸開啟了公權力加諸自力救濟的緒端。作者歸納了世界上七種復仇限制的方式,並逐一闡述了在政治機構下形成的過程。

寺廟等宗教場所曾經充當過避難地

比如設置復仇避難地,將兇犯安置到復仇者沒辦法進入的區域。桑威奇群島是個典型的例子,這個島上有兩個迷信同時存在。

一是認為如果不通過復仇告慰亡靈,亡靈便會不停的出來作祟。

二是,大家都特別相信詛咒。信到不管是病死、老死還是意外死,都覺得是被詛咒死的。

這兩個迷信觀點結合起來就是:只要有人死,就有人去復仇

酋長對此表示焦慮,部落要完啊。於是設置了五個避難地,其中一個便是有名的火奴魯魯。

大家都知道現在是夏威夷的首府,但古代這可是個聖地,這裡的所有人都受到神靈的庇佑,復仇者也沒有在這殺人的權力。

而避難者在這裡完成一整套祈禱程序後,就有了走出火奴魯魯依然享有庇佑的權力。

4

猜猜看,人身上的哪個器官最值錢?

隨著貨幣的誕生以及廣泛的通用,賠償逐漸取代了復仇。經濟學家說「貨幣是貿易的媒介」,但讓法學家說,貨幣就是和平的媒介。

貨幣的便利性讓他取代了武器、家畜、奴隸、婦女,成為最佳贖罪對象。賠償也就成為了復仇限制的一種方式,並漸漸取代了復仇。

日本著名復仇故事:赤穗四十七浪士(插圖源自書中)

對於「復仇到賠償的進化」,作者將其分為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人們可以選擇是否接受賠償;

第二階段是法律規定被害者有義務接受賠償;

第三階段則是更細緻的規定,規定了賠償的額度。

比如古代英國就規定:打斷門牙賠償6先令,打斷肋骨賠償3先令,打斷腿要賠償12先令,而如果不小心打折了對方的鬍子,則要賠償24先令,比打斷對方一顆門牙一條腿和一根肋骨的總和還要多。因為當時英國以蓄髯為美,只能感嘆這真是個愛美的民族。

總之,所有部位,所有事項都明碼標價。隨著民眾道義思考的進步,越來越覺得這事兒不對,有錢就能為所欲為嗎?

於是罪名又進一步被區分為可贖之罪和不可贖之罪。像褻瀆神靈,謀反,弒君等,都是不可贖之罪。而賠償金也被進一步細分為給被害人的和給君主的兩種,這就是賠償的進化。

5

古人為什麼對發明酷刑保持高度熱情?

回頭看看復仇的起源和發展,不禁會思考,復仇真的公平嗎?

即使是以眼還眼式的同態復仇,也不是公平的。因為即使想要打折對方的鬍子,也得能打得過對方才行啊。

而且隨著復仇義務者範圍的縮小,義務的承擔越來越趨向於個人,復仇就更加難以為繼,誰也不能保證自己的後代或者親戚都是十步殺一人的高手吧?

所以幾乎與賠償同時期開始,有了向君主告狀來代替復仇的風俗。一些人或團體打又打不過,要錢也沒人理,沒有自己復仇的實力。便依賴君主懲罰加害者,君主會為了部落或國家的穩定主持公道,賠償和復仇的範圍就被進一步壓縮

最終實施復仇的權力被收歸君主一人,由國家統一實施刑罰,這就進化到了復仇禁止時期。

神武天皇遠征長隨彥(插圖源自書中)

這就是刑罰的起源,刑罰一經出現,就是五花八門的快速發展,古代的人發明各種嚴酷刑罰的積極性比現代人買房子還要高。

作者在這裡也解釋了原因。那就是法律必須充分滿足國民。如果法律不能平息被害者的怒氣,那麼法律便無法執行,刑罰儘可能貼近的,是當時人的情感。

作者總結說,刑罰從單純復仇開始,經歷各類變遷,才終成今天的形式。法律就是這樣,在進化的大原則里,逐漸完備組織結構,從簡單走向複雜。

金 句

1.無論古今中外,在人類的聚居生活中,復仇是社會進化之路上某個時期必然要出現的現象。

2.伴隨著國家機構的日趨完備,國權逐步確立,國家大力禁止私人爭鬥和殺害,制裁違法者,由此得以維持國內治安,因此足以轄制仇人的公權力才取代了無法預期成功與否的私力制裁。

3.扣押是與財產相關的私鬥。在原始社會,利益被損害的一方要求對方賠償,或者要求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履行義務時,就通過暴力掠奪對方的妻兒或者財產,大開殺戒或將其變賣為奴,損壞財物或留下自用,這些都是發泄憤怒的行為,因此扣押

4.刑法是為了輔助社會的進化而存在的,他是社會生存競爭的一個作用。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檢察觀 的精彩文章:

TAG:檢察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