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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管理無人機——無人機立法的中國探索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於2018年1月26日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截止至2月28日已經完成意見的收集。《徵求意見稿》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是無人機立法的一次積極探索。

無人機作為新興產業,全球都還沒有成熟的法律或管理模式,美國、歐盟也都在不斷就此問題研究和討論。中國這次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內容基本植根於中國的國情和法律背景,又在立法精神上與國際接軌。

首先,《徵求意見稿》結合國內消費級無人機數量大、多用於娛樂消費的用途,小型無人機多應用於行業,以及中、大型無人機在物流產業不斷發展的實際情況,將無人機分為兩級三類五型:按執行任務性質,將無人機分為國家和民用兩級;按飛行管理方式,將民用無人機分為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管控類;按飛行安全風險,以重量為主要指標,結合高度、速度、無線電發射功率、空域保持能力等性能指標,將民用無人機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從微型到大型無人機的管理強度由弱至強:對微型、輕型進行放開式管理,小型以上無人機進行嚴格管理,採取了管放結合的科學管理方式。

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這種分類方法的優勢在於:1)將無人機與航模劃分清楚,航模和無人機的屬性、特點有多種不同,應當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2)無需進行評估,而是將不同的因素直接加入分類,增加了可執行性。

其次,《徵求意見稿》考慮了我國低空改革仍在進行中的客觀情況,在低空空域沒有開放的前提下,簡化部分空域的申請手續,作為改革的一種嘗試。《徵求意見稿》針對不同無人機飛行時的特點以及不同的安全等級,按照不同需求,以飛行安全高度為重要標準,明確了不同種類的無人機的飛行空域。《徵求意見稿》所規定的微型無人機的禁止飛行空域和輕型無人機的管控空域劃設原則,切實考慮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個人安全問題,同時一定程度上兼顧了公眾對於使用無人機進行飛行活動的需求。

再次,《徵求意見稿》中提及建立國家統一的無人機監管於服務平台。國際上有多個國家都在嘗試建立無人機監管平台,探索無人機監管平台與傳統交通管制系統的結合。建立無人機的監管與服務平台,結合無人機的地理圍欄等技術,主管部門可以將管理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無人機管理效率;同時,未來或許可以通過此平台為無人機使用者提供申請飛行計劃、申請空域等服務。

最後,一言以蔽之,《徵求意見稿》的發布或將結束各地不統一的管理模式,用科學管理替代「一刀切」的管理模式。

(作者:李巍濤 北京交通大學互聯網交通運輸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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