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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金某某涉嫌行賄案法律意見書

導讀: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辯護人獲得案件材料信息並與被告人溝通後,對案件已經可以進行實質性辯護。此時,與公訴機關通過電話、面談、書面意見等方式有效溝通,與公訴人求同存異,將辯方的意見充分體現在起訴書中,而不是起訴後被動的在法庭辯護,當能檢驗辯護人的專業水準和較高素養。該案最終法院判處緩刑。

XX人民檢察院:

XX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貴院辦理的犯罪嫌疑人行賄罪一案的辯護人。經調閱現有卷宗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現就目前辯護人了解的情況發表如下法律意見,供貴院在審查起訴中充分考慮並視情採納。

一、犯罪構成要件層面

刑法第389條規定的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1、本罪的主觀要件要求必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行賄才構成行賄罪,但本案謀取的是否能認定為不正當利益存在一定的疑問。

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最新解釋,系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簡言之,即只有在行賄人謀取實體上的違法利益、違反正當程序提供方便或者謀取競爭優勢這三種情形才構成利益不正當,那麼本案偵查機關移送的四節行賄事實中,沒有認定其為拿到工程項目的承包權向發包方行賄,沒有認定承包的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也沒有認定送錢給XX公司的相關領導而排擠了其他競爭者,因此不屬於上述解釋中的不正當利益。根據案件證據材料證實,金某某單獨或者與黃某一起行賄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拿到工程款,及早結算工程款,防止國有企業的領導拖欠,而工程款的支付是合同一方應付的義務,是金某某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應得的利益,能否就此認定為不正當尚有待研究。

2、多起事實不符合「權錢交易」的行受賄的本質特徵,不宜認定為行賄行為,理由如下:

(1)缺乏明確的請託事項,難以界定權錢交易。

從卷宗材料看,金某某送錢時間跨度長,單次數額不大,一般都是為了搞好關係和拿到工程款,缺乏明確的請託事由。

(2)排除不了感情投資、禮尚往來的傳統習俗

金某某常年穩定從安徽某

公司拿到工程項目,與涉案的四名國企領導不僅有工作上的合作,而且私交甚好。其逢年過節給上述人員送禮,有很大的傳統人情世故和感情投資因素,難以從證據上證實收錢的人因過節收禮而為其提供違法的便利。況且,偵查機關將其在趙某父親生病和去世時送去慰問金,春節前給王某孩子壓歲錢也認定行賄更難以自洽,原因在於犯罪嫌疑人送錢有明確的正當事由,而每次5000-10000元也並不違反當前物價水平和其大承包商的身份。

二、法律適用層面

1、金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符合刑法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案件證據材料和偵查機關出具的「歸案經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系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到檢察院接受調查,其在未被採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明知其可能涉嫌犯罪仍未逃避偵查,自行前往辦案機關接受處理,符合自首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自動投案」的規定;此後,其在刑拘前一般調查階段即供述了自己、同案犯和受賄人的所有事實且至今沒有任何反覆和翻供,系「如實供述」,因此,金某某構成自首情節。此外,其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蓋某某受賄行為還可能構成立功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不再給予其自首和立功的處遇,其在立案前主動交代,符合刑法390條第2款的規定。

2、第一節事實難以認定共同犯罪,金某某不應對6萬元總數額負責

起訴意見書認定金某某和黃某共同承包工程期間,先後3次向趙某某行賄6萬元構成共同行賄。認定趙某某受賄6萬元自無異議,但金與黃並非近親屬,二人承包同一個工程必然有內部利潤分成及成本虧損分擔協議,送的錢事後在賬上也是分開計算,說到底是為了各自的利益。送錢給趙某某隻是偶然的表現為由金某某代表黃某去送其那部分,如果因為是金某某一併送去的錢就作為共同送錢的事實看待,那麼干工程所有的人可能都是金某某代表了送錢而全部認定行賄。況且,偵查機關在二人給趙某某父親生病和去世一起送錢時採取單獨認定數額的正確思路,也顯示在該起認定共同行賄上的不妥。

3、犯罪嫌疑人具有初犯、坦白、認罪態度好等酌定情節,依法應從輕處罰。且會見時其表示願意繳納罰金,以爭取寬大處理。

綜上,本案在主觀要件、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上確有斟酌之處,懇請國家公訴人在審查案件時充分考慮本案客觀存在的問題,結合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一直以來配合辦案,深刻悔過的認罪態度,給其一個寬大處理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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