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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行長的任命和彙報路徑——央行行長漫談之二

一國中央銀行受誰的領導或說彙報給誰,央行行長按什麼程序、由誰任免,能否和其他職務兼任呢?本文介紹了中國、美國、英國、新加坡的一些情況。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美國

美國的中央銀行——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由位於華盛頓特區的聯儲理事會(the Board of Governors)和12家地區聯邦儲備銀行組成。

美聯儲理事會由7名執行理事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其他五名執行理事,他們全部由總統提名,經過國會通過後上任。每個執行理事的任期14年。主席和副主席任期4年。任期最長的美聯儲主席是小威廉·邁克切斯內·馬丁(1951/4/2到1970/1/31),第二名是艾倫·格林斯潘(1987/8/11-2006/1/31),都長達約19年。

「這7名執行理事的任期需要間隔兩年,如果有理事辭職,那麼總統就可以及時地任命一名新理事,因此,在美國總統4年的任期內最多只有兩個執行理事的任期結束,需要由總統決定新人選是誰。我進入美聯儲之前,就有一位理事在任期還有兩年的時候辭職了,總統考慮任命我為新理事。美聯儲這種任期安排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總統對理事會的控制能力,但事實上,很多理事任期未滿就辭職了,因此,限制總統干預美聯儲的初衷大打折扣。」「美聯儲理事和主席的任期長,而且交錯排開,有助於確保重大政策的連續性。」

地區聯邦儲備銀行的制度設計則是:「按照法律規定,每一家聯邦儲備銀行都有自己的理事會,理事會均擁有9名成員,來自本地區的私營部門,分別代表銀行業、工商業和社區利益,其中3位理事代表銀行業,其餘6位理事應不是銀行家,而應來自不同背景,具備不同視野。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我們很早之前就制定了禁止代表銀行業的3名董事參與銀行管理和緊急放款的決策。我們一直嚴格地遵守這一政策。政府審計署也發現了這一點,並建議我們在美聯儲網站上將這些政策公布出去。為了避免外界誤認為這些銀行家可以選舉管理者,《多德一弗蘭克法案》修改了理事的職責,3位代表銀行業的理事無權選舉儲備銀行行長,只有6位非銀行家理事享有投票權。」

美聯儲的獨立性。「1951年,經過長期複雜的談判,美國財政部終於同意讓美聯儲根據需要自行設定利率,實現經濟穩定。雙方於1951年簽署了《美聯儲-財政部協議》,這一協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因為這是美國政府第一次明確承認,美聯儲應被允許獨立運行。」美聯儲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部門」。有權獨立調整利率是央行獨立性最突出的表現。從法定程序上,由美聯儲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做出利率調整決定,不需再經過其他審批程序。美聯儲向國會報告。「國會早在1978年就規定政府審計署無權過問貨幣政策的制定過程,因為國會認為美聯儲的貨幣政策旨在實現美國的長遠經濟利益,不能受到短期性的政治壓力的干預(但美聯儲在履行銀行監管等多個職能時的情況必須接受政府審計署的評估)。但這並不是說美聯儲的貨幣政策制定過程不受監督,恰恰相反,國會要求美聯儲定期提交報告和參加聽證會,闡述貨幣政策的制定過程,以便判斷美聯儲的做法是否履行了國會賦予的『雙重使命』,即實現『充分就業』和『物價穩定』。國會如此審慎地尋求平衡,既有利於打造一個負責任的美聯儲,又有利於保護美聯儲免受政治壓力的影響。」(本節引文出自伯南克《行動的勇氣》、《金融的本質》)

英國

英國的央行英格蘭銀行,是各國中央銀行體制的鼻祖。1694年成立時是股份制,1946年收歸國有。經過多次改革和職責調整,現在它擁有制定貨幣政策、金融穩定和銀行與保險公司監管相關政策的責任。

英格蘭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英格蘭銀行理事會。理事會由正副總裁(即行長副行長)和16名理事構成,均由首相和財政大臣推薦,英國國王任命。正副總裁任期5年,可以連任。理事任期4年,輪流離任,每年更換4人。

英格蘭銀行網站上解釋其獨立性是在政府規定的框架規則下運作,但不受日常的政治影響。英格蘭銀行向議會負責,需要向英國下議院財政委員會 ( House of Commons Treasury Committee )彙報它是如何和為何做出決定的。總裁、執行理事、外部貨幣政策委員會和金融政策委員會委員在通貨膨脹報告、金融穩定報告、審慎監管報告、年報發布後,要向財政委員會作報告。

英國和美國央行的理事會任命、報告的模式非常相似。

新加坡

新加坡原來金融管理職能分散於多個部門,根據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於1971年1月成立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縮寫MAS),作為唯一的金融管理部門,1977年將保險監管、1984年將證券監管職責、2002年將貨幣發行職責收到或合併進金管局,基本相當於我國的一行三會。職責包括行使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管理官方外匯儲備、發展新加坡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金管局網站上寫其使命為:推動可持續的、非通脹的經濟增長,和健全、不斷進步的金融中心。

新加坡金管局還會同財政部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陳宇、楊新蘭《新加坡金融監管的「預應性」變革》)。

單一金融管理機構的優勢是責任明確、提高效率,便於協調一致、綜合管理,可能更適合小國。

新加坡金管局的董事局由7人組成。根據金管局網站:

第1任董事局主席(1971-1980年)韓瑞生(Hon Sui Sen),在1970-1983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第2任董事局主席(1980-1985年)吳慶瑞(Goh Keng Swee),時任新加坡副總理。

第3任董事局主席(1985-1997年)胡賜道(Richard Hu),在1985-2001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第4任董事局主席(1998-2004年)李顯龍,1990年-2004年任新加坡副總理,2001年兼任財政部部長,2004年8月出任總理兼財政部部長(直到2007年不再擔任財政部部長),就不再當金管局董事局主席。

第5任董事局主席(2004-2011年)吳作棟,1990到2004年擔任新加坡總理,2004年交棒李顯龍後任國務資政直至2011年。

第6任董事局主席(2011年-今)尚達曼(Tharman Shanmugaratnam),也是自2011年開始任新加坡副總理至今,他2007-2015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目前的董事局副主席是新加坡貿易及工業部長,董事包括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新加坡國立大學校長、金管局執行總裁(Managing Director,也被譯為金管局局長)。

新加坡金管局多數時候都是由副總理或財政部長擔任金管局董事局主席。金管局並不獨立於政府。但新加坡經濟成就有目共睹。在英國Z/Yen諮詢公司的全球金融中心排名中,新加坡近年僅次於紐約、倫敦,和香港爭奪第三名。通脹率一直很低,2015、2016還連續兩年出現負的CPI。似乎新加坡政府有不超發貨幣的自覺自律,也並不需要以獨立的央行來約束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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