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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嚴禁逼良為娼,丈夫為讓妻子出賣色相,想出一妙招

在中國古代娼和妓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娼是出賣肉體的,是下九流,而妓是賣藝不賣身的,不但需要長的絕色傾城,而且要琴棋書畫樣樣精通,收費昂貴,不是一般人能請的起的 擺在今天就是所謂才女,這些女子只不過是因為生活所迫而出賣自己的才藝,地位並不是絕對低下,這樣的女子往往最後還能嫁個好人家。

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成為真理。這句名言,確實很深刻描繪了一種常見的心理現象。許多悖離事實的判斷,許多充滿謬誤的觀點,僅僅因為它們被重複的次數多,不需要更多邏輯的推斷,不需要更多事實的佐證,就能成為大部分人恪守的信條,甚至被視為金科玉律。如果有人指出其謬誤,提出不同論斷,則反而被視為胡說八道,奇談怪論,甚至被當成怪物看待。

例如,長期以來流傳於網路間的「蒙古保長初夜權」的流言,便被不少人繪聲繪色的講演,放佛身臨其境,他人若如有異議,便會以民族大義指責。

愛看歷史的人都知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流言並不能掩蓋歷史。元明兩時代婦女地位的真相,只要我們肯花點時間去多讀些歷史書籍,便不難了解。

《元代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一文中有寫:「蒙古統治對漢族地區的儒家文化形成強烈衝擊,作為文化的一種表現形式,蒙古習俗對中原漢地文化的浸浮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再由於歷史因素的影響,作為統治階級的蒙古族婦女,佔有了有重要的社會經濟地位,使得元代婦女整體地位略有上升。」毫無疑問,元代婦女整體地位比起宋代來說是更高的。

《元代婦女地位略論》一文中也有寫:「元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晚期婦女地位最高的朝代。」顯然,在黃宗凱的論述中,元代婦女地位比起明代要高。

在元代法律無論是《至元新格》、《大德律令》還是《大元通制》都有寫:元政府對前代婦女歧視性法令的擯棄,也意味著元政府對處於弱者地位的漢地婦女依照蒙古習俗法予以保護。不僅如此,元代法律並且給予婦女「和離」的婚姻終結權利,即「諸夫婦不相睦,賣休買休者禁之,違者罪之,和離者不坐」(元史刑法志二)。

在元代的時候,娼妓發展很是重要,主要表現在一:數量多;二:在文人筆下空前完美。義大利馬可波羅在《馬可波羅行記》寫到:「凡賣笑婦女, 不居城內, 皆居附郭......計有二萬有餘, 皆能以纏頭自給, 可以想見居民之眾」「其數之多, 未敢言也, 不但在市場附近此輩例居之處見之, 全城之中皆有。衣飾燦麗, 香氣逼人, 僕婦甚眾, 房舍什物華美。」

馬可波羅到元大都時,曾推測大約有兩萬名妓女,終元朝一朝,元大都人口約60-80萬人,兩萬名妓女可是不小的比例,更別提揚州,杭州這種青樓行業發達的地方了,毫不誇張就跟今天的大型超市有的一拼。

在元朝,煙花行業的盛行,得益於元朝經濟發達和工商業發達,在文人眼中,妓女並不是低賤的行業,除了吹拉彈唱,琴棋書畫,更是有著鮮明性格的群體。因為元朝崇尚武力,所以文人在這個時代並不吃香,他們往往在青樓和煙花女子來借酒消愁,惺惺相惜。

元朝嚴禁逼良為娼,丈夫為讓妻子出賣色相,想出一妙招

元朝妓女大都來自良人,他們並不願意入娼門。元朝政府一再三令五申:明確規定不得以良為娼,贖買和典雇良人為娼屬犯罪行為。

今後贖買、典雇良人為娼, 賣主、買主、引領牙保人等依例斷罪, 元買價錢, 一半沒官, 一半與告人充賞。如本人自行陳告, 或因事發露到官, 元價盡行沒官, 婦人即令為良, 任便住坐。(《通制條格》卷4《戶令·軀婦為娼》)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雖然不讓逼良為娼但社會確實有需求,一些鴇母,僱主們通過採用過繼當義女的方式來買賣,名義上叫干閨女,實則讀一聲還是四聲還不是乾爹說了算么?

沒過多少年,又出現一種新的逼良為娼的方式,丈夫為了讓妻子出賣色相多賺錢,想出一招:讓妻子去勾搭客人,然後收取一定的金錢,如果官府追求,男人就會以通姦罪來私了,官府也沒轍。

學好三年,學壞三分鐘,一傳十,十傳百,這方法屢試不爽,大家爭相模仿,「都城之下,十室而九」

為了整頓社會風氣,元政府無奈,只得把通姦與逼良為娼同時列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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