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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代表團聯名提交議案:呼籲法律對「精日」分子嚴懲

鄭春平、鹿偉/現代快報

現代快報消息,3月10日,江蘇代表團的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交關於《完善立法保護國格與民族尊嚴》的議案,呼籲法律長出利齒, 從立法層面對「精日」行徑予以嚴懲。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這是繼39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遞交提案之後,對「精日」分子的再度譴責,也是對立法迫切性的再度呼籲。

議案牽頭人:必須劃明法律紅線

3月10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南京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牽頭,江蘇代表團的藍紹敏、楊庚豹、魯曼、王強眾等多位代表聯名提交議案,呼籲立法嚴懲「精日」分子。

龍翔代表此前在審議發言時專門提到了「精日」類似事件。他指出,對「精日」分子違法滋事、罔顧民族感情、無視公序良俗、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特別是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親屬感情的無恥行為,我們表示強烈憤慨和嚴厲譴責!

「必須要在法律上給類似行為划出紅線。」龍翔代表表示,儘管幾起類似事件的當事人都已經受到法律的懲處,但屢犯屢罰,說明了懲處太輕,沒有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因此,建議完善對此類相關問題的處置立法,為此類事件劃明法律紅線。

連日來,「精日」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尤其是3月8日,外長王毅在記者會上回應現代快報記者追訪提問時,怒斥「精日」分子是「中國人的敗類」,引來億萬網友的點贊,代表委員們也連稱「提氣!」

聯名代表:加大懲處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3月10日,多位在議案上聯名的人大代表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採訪時,一致表示,對「精日」行徑的現行處罰太輕,應該給予法律上的「嚴懲 」。

全國人大代表魯曼 本文圖片均來自現代快報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建湖縣天和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理事長魯曼表示,「精日」分子的系列事件,她看了後覺得特別不能容忍,非常憤怒。「我們的先烈為了國家付出了很多的鮮血和淚水,人民當時也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沒想到,現在還會出現『精日』分子這樣的人,做出讓民眾非常憤怒的事情。」魯曼代表認為,目前的處罰對他們來說太輕了,對於侮辱挑戰民族情感底線的事情,應該加大懲處力度,起到震懾的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楊庚豹

全國人大代表、沙鋼集團淮鋼特鋼股份有限公司軋鋼廠三軋車間副主任楊庚豹代表表示,對於一小部分「精日」分子,一方面要在法律上進行嚴懲、重懲,另一方面,應該加強教育和引導,告訴有這樣潛意識想法的人,「中華民族是不允許這樣的行為的,發生了就要嚴懲。」

全國人大代表王強眾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華東施河教具城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強眾代表說,「現在對『精日』分子的處罰太輕了,在我看來,這可能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出賣民族尊嚴、國家尊嚴,必須予以打擊。」

全國人大代表熊思東

全國人大代表、蘇州大學校長、民盟江蘇省委副主委熊思東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族情感和精神底線不容挑戰,不過,光是從道德層面上進行譴責是不夠的,重點還是應該從法律層面,通過手段,讓這部分人群不敢妄為,否則一定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江蘇代表在聯名簽署議案

江蘇代表聯名呼籲完善立法保護國格與民族尊嚴

3月10日,江蘇代表們聯名的議案認為,2014年起設立的12.13國家公祭日將寄託哀思、譴責侵華日軍暴行上升到國家層面,體現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情感。在此種背景下,「精日」事件依然時有發生,「精日」分子公然踐踏國家公祭制度,必須引起重視並加強懲治。諸如此類的行為目前雖然表現為個案,但是其潛在危害巨大,不僅會對青少年造成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還將極大地傷害國民感情,侵犯國家尊嚴,影響社會穩定,撕裂民族認同,侵蝕和消解國家凝聚力。

現行處罰太「輕軟」,推動「精日」入刑有法律依據

就在3月8日,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錄製視頻尋釁滋事的男子被南京警方行政拘留8日。此前,還有兩名男子身著仿製日本二戰軍服在南京抗戰遺址前拍照,後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江蘇代表們的議案列舉多起案例說明,近幾年國內已經多次出現類似的「精日」事件。

屢罰屢犯,是因為處罰太輕。南京市律師協會、現代快報曾於3月7日聯合舉行座談會,多位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和抗戰紀念團體代表,就推動「精日」行徑入刑提供了立法依據和相關建議。

議案提出,國外對於否認、鼓吹、美化、模仿法西斯的行為普遍都嚴厲禁止,通過立法或者司法判例維護歷史共識和民族英雄。對比國外,我國目前在懲治「精日」方面還存在不足,只能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中的 "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 這一兜底條款,由公安機關處以 15 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即使合併執行拘留處罰,也不超過 20 天。

「輕軟的處罰導致違法成本太低,反而助長類似『精日』的囂張氣焰。」議案鮮明提出,對於損害歷史、國家、民族、英雄尊嚴的人,除了教育以外,法律必須長出利齒,設計明確的法律條文劃清行為的底線,豎起維護國格和民族尊嚴的紅線。建議全國人大完善立法,多層次多角度加大對嚴重侮辱國格、侵犯中華民族尊嚴等行為的懲處,有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與中華民族尊嚴。

幾大建議推動「精日」行徑入刑

一是建議制定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與中華民族尊嚴保護法》,將類似「精日」分子嚴重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侵犯中華民族尊嚴、宣揚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及日本武士道精神等行為,與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等行為並列予以懲處,形成與國旗法、國徽法和國歌法一整套的法律體系。

二是修改刑法,量刑懲治。建議全國人大及時對刑法進行修改,細化條款,解決目前處理這類問題的法理空白。一方面,在「擾亂社會秩序罪」中的下位罪名「尋釁滋事罪」中增加一款表述為「在侵略戰爭遺址、英雄烈士紀念場館、紀念設施等場合,否認、鼓吹、美化、模仿侵略者的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一方面,在「擾亂社會秩序罪」中新設一個下位罪名,「美化侵略行為、侮辱抗日人士、侮辱受害同胞罪」。規定「製作、銷售、穿戴侵華日軍服飾、器件或者標誌的;損毀抗戰遺址的;公然否認侵略事實,侮辱抗日人士或者受害同胞的;以其他形式否認、鼓吹、美化、莫非侵略者的」,處以一定期限的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是建議出台司法解釋。對刑法適用進行擴充解釋,把特定的「精日」等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條款的涵蓋範圍,彌補現有法條的不足。特定「精日」行為包括以穿日本軍服照相、炫耀等方式貶低抗戰歷史、褻瀆抗戰英烈,以及以文字、圖片、語言、影視、表演、肢體語言等公開否認美化侵華戰爭、宣揚軍國主義和法西斯主義、否認南京大屠殺等。待條件成熟後,適時將相關規定提升為刑法條款。

地方可配套立法,抗戰遺址等場所禁穿侵華日軍仿製服裝

「『精日』行為的危害是全國性的,但作為南京等特殊城市,更有必要從地方立法的角度研究加強對否認南京大屠殺歷史真相、褻瀆烈士及抗戰遺址等行為進行規制。」議案提出,南京正在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立法調研工作,可專設一章,從制度設計上完善 「對宣揚法西斯主義、侮辱歷史特殊死難者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的規定,在抗戰遺址、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碑等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場所禁止穿侵華日軍仿製服裝,禁止拍挑釁視頻等。

本期編輯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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