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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符合一定條件醉駕案件可不起訴 你怎麼看?

昨日在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建華提出《關於完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立法、司法工作的建議》。

醉駕案件起訴率高

陳建華調研發現,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持續增長。從全國情況看,2012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危險駕駛案件91600件,第2年上升至113421件,隨後幾年持續攀升。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過去五年,全國法院審結危險駕駛犯罪69.4萬件。其中,絕大部分危險駕駛案件是醉駕案件。

廣州也是如此,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全市基層法院受理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14233件,占同期基層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總數的13.6%,部分市轄區甚至高達20%~30%。

「醉駕案件的起訴率非常高!」陳建華引用數據介紹,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廣州市檢察機關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14487件,其中提起公訴的有14200件,起訴率高達98.01%,比全市檢察機關所有案件起訴率高了約8個百分點。

被貼罪犯「標籤」影響大

「危險駕駛罪犯人數陡然增加,直接影響了社會各界包括國外對我國社會治安穩定狀況的評價。」陳建華說,從全國情況看,過去5年審結危險駕駛案件69.4萬餘件,這就意味著增加了近70萬名罪犯,直接推動了社會犯罪率的升高,社會治理成本大幅增加。

醉駕犯罪屬行為犯,本身不要求有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醉酒駕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這說明醉駕犯罪與交通肇事罪在危害性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但數量眾多的醉駕者被貼上罪犯「標籤」後,給個人和家庭帶來不小的影響。有些醉駕者被判刑後,直接被現單位開除,也增加了社會對立風險。

激增的醉駕案件佔用大量的司法資源,目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情況突出,如今更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醉駕型危險駕駛二審案件占所有二審刑事案件的比例超過10%,直接影響到其他重大案件的審理。

從司法公正角度看,各地操作尺度不統一,容易引起公眾質疑。據報道,在同一個省份,有些地方几乎不適用緩刑,有些適用緩刑的比例則高達35%以上。這種不均衡的緩刑適用狀況不符合刑法的平等性要求。

建議:符合條件醉駕案件可不起訴

陳建華認為,為了更好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認真評估醉駕入刑政策和法律規定帶來的社會影響,修改相關法律或進行立法解釋,同時督促「兩高」制定相關司法解釋。

他建議,可參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情形,將醉駕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納入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案件的範圍,明確適用條件、考察期限、考察事項以及考察期滿後的處理等。

因此,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督促「兩高」出台司法解釋,對醉駕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等予以規定,同時規範相關量刑標準,以便各地統一遵照執行。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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