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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迎來重磅開放舉措 三年後或全部取消股許可權制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文揚一則有關進一步擴大證券業對外開放的《辦法》即將出台。

據證監會3月9日發布的通知,證監會正在修訂《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擬以《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新發布,《辦法(徵求意見稿)》即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次修訂將允許設立外資控股的證券公司。

為什麼在此時對《規則》進行修訂,並擬以《辦法》進行重新發布?據證監會通知內容,其目的是為了為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有關要求,兌現中美元首會晤我國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承諾,進一步擴大證券業對外開放,促進高質量資本市場建設。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研究部主任崔凡指出,2017年國發39號文第二條中列舉的重要行業,預期將在2018陸續推出重大開放舉措,「2018年將成為中國新一輪對外開放的關鍵一年」。

開放歷史與開放計劃

在提到證券業開放的歷史時,崔凡說,「經常有朋友問我中國是不是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諾。我總是解釋說,確實嚴格履行了。」

以證券業為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際,中國承諾「加入後3年內,將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擁有不超過1/3的少數股權,合資公司可從事(不通過中方中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不到一年,證監會就於2002年頒布實施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崔凡分析道,這個規則提前兌現了中國入世時三年內要達到的證券業開放承諾;該規則還在2007年和2012年兩次修訂,在2012年的修訂中,外資擁有不超過1/3的少數股權的規定修改為不超過49%——實際上,除了在自由貿易區協定中,中國在世貿組織中沒有承諾過「不超過49%」的開放義務,因此2012年的開放屬於超WTO義務的自主開放。

「這次證監會準備將《規則》修改為《辦法》,是落實證券業擴大開放計劃的重要一步。」崔凡對經濟觀察報介紹道,2017年1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第二條中,國務院已經提出重點放寬證券公司等領域的外資准入;2017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第二條中,證券業是文件列明的12個重點開放領域之一,該文件明確提出要制定開放的時間表與路線圖。

2017年11月10日,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宣布:為落實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相關部署,中方決定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後,投資比例不受限制。崔凡指出,「雖然該項承諾是在特朗普訪華離開北京的當天宣布的。但是中美雙方沒有發布相關的聯合聲明或者書面協議。因此,即使中美雙方曾經就中國證券業的進一步開放有過磋商和共識,我個人理解這一開放承諾還是屬於單邊承諾性質,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協定承諾。因此,本次開放是中國政府落實十九大精神以及2017年國發5號文和39號文的自主開放舉措。」

新變化

《辦法》的起草,早在39號文發布之後,就已經緊鑼密鼓地開始了。據證監會3月9日通知,《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二是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是統一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調整為「不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作的承諾」。

四是放寬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證券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30%」。

五是完善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是明確境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身份變更導致內資證券公司性質變更相關政策。

崔凡認為,這次修訂的最大突破就是允許了外資控股證券公司。按照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宣布的承諾,開始是允許境外股東累計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最高51%的股權比例。《辦法》實施三年後,這一比例限制可能最終取消。對外資累計的股權比例限制,將統一實施於上市證券公司與非上市證券公司。

除了放開股許可權制,本次開放也會逐步開放業務範圍限制。《規則》第五條的業務範圍的內容在《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不復存在。崔凡表示,「我個人理解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原則上可以實現國民待遇,與內資一致,原則上可以逐步申請開展《證券法》第125條規定的所有業務。但是根據《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第七條,對新設公司核准的業務原則上不超過4種,之後的變更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每次不超過兩種。這一點內外資要求是一致的。」

准入放開與嚴格監管

中國政府對金融業的進一步開放是落實十九大精神的戰略舉措。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中國對外資的限制程度目前仍然是偏高的。」崔凡說。

2016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對世界62個主要經濟體進行排名,中國對外資總的限制程度為第四,僅僅低於菲律賓、沙特和緬甸。在金融服務業的開放上,中國的限制程度排為第二,僅僅低於緬甸。崔凡認為,這樣高的限制程度已經束縛了中國進一步利用外資的能力,也不利於中國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

近兩年,中國實際上已經在對外資開放方面有了迅速進步,中國的外資限制指數從2014年的排名第一的0.419,大幅下降到了2016年的0.327。「經過2018年的開放,我們預期中國的外資限制程度將能夠降低到世界主要經濟體的中等水平。」崔凡表示。

在3月9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回答《金融時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實際上在加入WTO若干年後,我們也在準備,要進一步擴大開放,但是不巧後來又遇到了國際金融危機。現在,我們進入新的階段後,確實在市場准入方面對外開放可以膽子大一些,開放的程度更高一些。」

金融業涉及國家經濟命脈,金融業的開放必須做到安全穩妥。因此,崔凡認為,社會各界對金融開放後風險防控問題的關心是值得理解和重視的。

2017年7月17日,習近平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中指出,「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金融監管能力必須跟得上,在加強監管中不斷提高開放水平。」在這次的徵求意見稿中,投資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要求有「持續經營證券業務 5 年以上」的經驗,近三年未受所在國重大處罰。對境外股東的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等方面都有新的嚴格要求。崔凡分析道,在境外股東投資准入之後,證券監管部門還會不斷完善監管制度,基於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嚴格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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