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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應對網貸平台違法要求和流氓行為

廣西一居民:錢某平台給我發來信息,「韋某某(證件號:)因你涉嫌(錢某)貸款糾紛一案,未按期出庭,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193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將對你及配偶名下財產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將於2018年3月12號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丁香路655號公安局經偵支隊申請立案,直接網上追逃。同時上報你長期拖欠欠款的不良記錄,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永久性無法恢復, 知悉(電話)」,這是這是真的假的?

李大賀律師:這個是假的,這個相當於是法盲寫的,引用的法條都亂用,刑法第193條規定的的貸款詐騙罪,是針對當事人向銀行借款之欺詐行為規制的,不調整民間借貸。錢某平台屬於民間借貸對接平台,不適用。要適用,也是在刑法第224、266條之間適用,因此對方這條信息明顯胡編亂造。

廣西一居民:錢某平台最後我借的本金是1500元,11月6日借到,平台要求分6期(月),每期還324元。第一期的我已經按照324元償還了,剩下的沒有償還。這有沒有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管理費等如何對待?

李大賀律師: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金(以實際收到金額為準,且應減去前期已支付費用)、利息(年24%以內絕對保護,年36%以內相對保護)要償還。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費用部分,在兼顧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拒絕支付。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過多支付的部分,債務人可以(協商、調解、訴訟)要回。如果是每月等額償還,以後的本金、利息要逐漸減少,這樣總共下來,本息還要遠遠小於本金*2%*借款月數。具體計算,每個月的本金因該為(原始本金-已經支付過的本金),每個月的利息等各種費用=【(原始本金-已經支付過的本金)*2%】。

在你的這個案件中,1500元本金第一期換了324,其中,依法確認利息45元,279元為本金。第二期,按照(1500-279)1221元為本金,償還324元,依法計利息24.42元,本金299.58元。第三期,按照(1221-299.58)921.42元為本金,償還324元,依法計利息18.42元,本金305.57元,剩餘本金(921.42-305.57)615.84元。我:

第四期,按照615.84元為本金,償還324元,依法計利息12.32元,本金311.68元,剩餘本金(615.84-311.68)304.16元。第五期,按照304.16元為本金,償還324元,依法計利息6.08元,本金317.92元元,剩餘本金)-13.76(304.16-317.9)元。到了第五期,已經多還了13.76元。這13.76元,你完全可以拒絕支付。到此,本息已經全部還清,不存在第六期的問題。

對方給你計算的六期,每期324元,存在不合法不合理因素。對此,你可以按照以上計算方法,給對方地處要求,要求按照以上方式還本付息。不然,你可以以每月約定的324元之還款,利息、本金多少未明確、對方說法不合法不合理、對方拒絕說明計算方式與計算合法依據、視為約定利息不明甚至沒有約定利息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償還借款。現在提前償還借款的,已經過了4期。你已經償還了1期間,則再計算償還3期(324*3)共計972元,加剩餘本金304.16元,目前合計償還1276.16元。至此各方權利義務終結。

廣西一居民:給我上徵信怎麼辦?給我家人、親戚、朋友打騷擾電話,亂髮信息咋辦?

李大賀律師:屬於不合理利用徵信系統,連同電話信息騷擾,均屬於侵權。出借人/網路貸款平台/催收機構存在電話、簡訊騷擾、威脅等、搶奪或侵佔財產、損害徵信記錄、侵入住宅等行為的,按照侵權違法行為對待。對此,你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2、15、16、22條之規定,自行向對方要求(委託律師簽發律師函)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複名譽、返還財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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