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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5000,結果被騙了一套房!」 新華社:小心「套路貸」騙局!

導讀:近年來,各類「信用貸」「小額貸」漸趨流行。有短期資金需求,只要聯繫一家民間放貸機構,支付比銀行高一點的利息,就可以輕鬆取得借款。

但一些專門打著短期借貸幌子、以謀取借款人資產為真實目的的「套路貸」組織卻能在不知不覺中讓人傾家蕩產。

江蘇無錫警方提示,民間借貸尤須謹慎,小心落入騙局。

本文來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ID:jjbd21)綜合自新華社(記者:王珏玢)、南方都市報(商西)、央視新聞

「套路貸」案件屢見不鮮

被害人往往傾家蕩產

據梳理,近兩年來,上海、江蘇、浙江、重慶等多地都出現「套路貸」案件。

這些案件中,受害者都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向放貸機構借過款,但通常在短短几個月內,債務就滾雪球般飛漲數十倍。有的借款人最初只借了幾萬元,最終被逼還數百萬元;有的還款期臨近找不到借款人,期限一過,卻被野蠻催債,依據「違約協議」要求交出抵押的房產。

案件1:借貸5000元,房子被騙過戶

2017年8月28日,上海寶山法院審理了一起瞿某等詐騙案,是比較典型的一例「套路貸」。

該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在誘騙下借了4萬元。

之後被告人「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

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款,餘下3.5萬元交了中介費,實際只拿到5000元。

沒想到,7個月後,被告人以上述16萬元借款已「利滾利」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讓其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到房產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0萬元將價值194萬元的房產過戶給馬某。

在此期間,被告人瞿某先後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後杭某均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收到房款後,杭某先後匯款5.2萬元、90萬元「還清欠款」。該房產後來被馬某以182.5萬元全款銷售。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6萬元;判處作為中間人、同夥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2萬至7萬不等,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案件2:借5萬「滾」成572萬,被言語威脅

欠款者搭進2套房

2015年4月,上海小伙兒壽某為了還信用卡欠款,找到了一家無抵押的小額貸款公司。

被害人壽某:

我說只要借5萬就可以了,但是他們跟我說寫條子要翻倍,然後就寫了11萬翻倍條,跟我說是他們的行規。

簽了合同後,壽某當天確實收到11萬元的轉賬,但貸款公司立刻就讓他把現金從銀行取了出來,並拿走了其中的6萬,當做手續費和保證金。沒多久,仍然無力償還債務的壽某,在這家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員的鼓動下,去另一家高利貸公司借錢。

被害人壽某:

他們直接帶我去銀行走了56萬的賬,寫欠條也是寫了56萬,剩下的再七扣八扣的話,到手8萬左右。

新債還舊債,同樣招數讓欠款滾雪球

經過所謂的平賬和行規,壽某原本5萬元的借款,變成了56萬,利息也越滾越多,壽某不得已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找貸款公司,通過所謂的平賬,加碼借款金額,還抵押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到2016年8月,壽某的欠款數額已經達到572萬元,但實際上他拿到手的現金,不到100萬元。

被害人壽某:

威脅我個人,他知道我也不會怎麼樣,他們就開始威脅我父母,說什麼老年人過馬路小心,現在交通蠻亂的,言語上威脅我父母的人身安全。這種情況下也沒法,只能按照他們說的去做。

貸款公司「協助」過戶,欠款者搭進兩套房

隨後,通過不斷催債的第五家貸款公司的協助,壽某想辦法將原本在父母和他自己三個人名下的房產,轉到了自己單獨名下,抵押給了這家貸款公司。

躲避監控現金交易,製造假象防取證

5萬元的借款弄到傾家蕩產,壽某終於醒悟這是個騙局報了警,而警方在偵辦此類案件中發現,這類詐騙從簽訂借款合同到一次又一次的借新債還舊債,每一個環節都是精心設計的圈套。

這是高利貸公司一個常用手段,就是寫下虛高借條,讓被害人簽字後製造銀行流水,利用被害人著急還款的特點,讓他不停地找下家借款來還錢。

從銀行調取的賬戶記錄來看,貸款公司每一次放貸,都是當天放款讓被害人拿出大部分現金,在沒有任何視頻監控的地方還給貸款公司,製造被害人確實取走那麼多現金的假象。

警方表示,嫌疑人選擇現金交易的方式其實就是為了讓警方採集不到證據。辦案民警說,這類案件表面上看,特別像民間借貸糾紛,犯罪手法隱藏較深,被害人往往深陷其中之後,才報警求助,給取證帶來不小的難度。

威逼被害人移交房屋,已形成成熟模式

套路貸討債人員為了強佔房屋,不僅惡語相向,還僱傭社會閑雜人員,威逼被害人移交房屋。詐騙分子還會聘請法律人員,為他們出謀劃策、製作合同陷阱、打追債官司。

揭秘:「套路貸」都有哪些套路?

警方總結,類似的「套路貸」通常有以下行騙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借款人簽訂合同。同時,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名目欺騙借款人簽訂不能按時還款時的「虛高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條款。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迹。

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製造違約陷阱。

當還款日期臨近,借貸公司不主動提醒借款人,還常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為名導致借款人無法還款。然後,公司就以違約為名,收取高額滯納金、手續費等,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借款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公司會再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警方提示,辦理貸款應盡量選取有正規資質的金融機構,如採取民間借貸的方式,在簽寫借條及其他協議時一定要注意,避免簽署不符合實際金額的借條和重要抵押品全權委託等協議。如發現遭遇「套路貸」組織,首先要沉著冷靜,避免因一時衝動直接與對方產生暴力對抗,同時儘可能完整地保存相關證據,儘快向警方求助。

「套路貸」與高利貸有何不同?

據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長段守亮介紹,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套路貸」與高利貸不同,在行為目的、手段方法和侵害客體上有所不同。

段守亮介紹,「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的目的是為獲取高額利息。其次,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

「套路貸」中,借款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此外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也不同,「套路貸」中犯罪人為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則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段守亮提到,「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在法律後果上,「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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