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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同一案兩度被認定「清白」 兩獲國家賠償

2002年到2017年間,吉林男子陳鏹因為一筆與單位有關的資金使用的案件,兩度被起訴,後一次被判刑,又相繼被認定「清白」並獲得國家賠償。

2002年4月陳鏹因涉嫌挪用資金24萬元被起訴,該案歷時6年,歷經3次撤訴並退回補充偵查,檢方最終決定不起訴,並對陳鏹作出49257餘元國家賠償;2012年,陳鏹因同一事由被以涉嫌職務侵占罪起訴,並於2014年終審被判4年有期徒刑。服刑過程中的陳鏹仍舊為自己作無罪申訴。

3月9日,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獲悉,2017年12月,法院再審認定陳鏹無罪,並於2018年2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給付陳鏹1277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10萬元精神撫慰金。

全文2935字,閱讀約需6分鐘

從上到下依次為2001年、2005年、2018年的陳鏹。 受訪者供圖

陳鏹無罪刑事判決書。 受訪者供圖

男子被控挪用資金 檢方三度撤訴

2002年4月7日,當時擔任東北虎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北虎葯業)新疆區經理的陳鏹,被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以涉嫌「挪用單位資金」帶走。此前,東北虎葯業向船營區公安分局報案稱,業務員陳鏹將30多萬元貨款挪作他用。

「我並沒有挪用公款,這筆錢本來是我的。」3月9日,陳鏹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在醫藥行業,不少的業務往來都是他先行墊資,資金回籠後,他在把自己先行墊付的錢款拿回來。而在他被帶走時,自己公司還有98萬多的獎金沒有給他兌現。

2002年4月,陳鏹被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公訴。船營區檢察院的起訴書稱,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間,陳鏹利用職務便利,將東北虎葯業新疆區域業務員上交的4筆貨款及公司應付給業務員的讓利金共24萬餘元挪為己用。

案卷材料顯示,在陳鏹被提起公訴之前,該案兩次被退回公安分局補充偵查,公訴之後,又三次撤訴。2003年6月,船營區檢察院第三次就該案提起公訴,船營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該案。不過,法院審理後依然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進一步補充偵查。同年7月,船營區檢察院第三次撤訴。2003年8月,已被刑拘一年半的陳鏹被取保候審。

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陳鏹2003年被取保候審。 受訪者供圖

檢方不起訴 獲近5萬元國家賠償

2007年5月16日,陳鏹再次被船營公安分局監視居住。同年11月7日,陳鏹被取保候審,同一天,船營區公安分局再次以陳鏹涉嫌挪用資金罪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此次陳鏹被挪用資金的金額變更為8萬餘元。

2008年5月30日,船營區檢察院審查後,依然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作出不起訴決定。

拿到不起訴決定書後,陳鏹向船營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船營區檢察院2008年6月作出賠償決定,對其被羈押496天的部分賠償人民幣49257餘元。

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陳鏹近5萬元。 受訪者供圖

時隔4年因同一案 再度被查獲刑

陳鏹的姐姐陳鋒稱,陳鏹對國家賠償的數額並不滿意:「他還希望追回在東北虎葯業任職期間公司欠他的工資,以及他給公司業務員墊付的經營資金。」

2012年11月,船營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將陳鏹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船營區公安分局以陳鏹涉嫌職務侵占罪移送船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此後被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13年7月15日,陳鏹被提起公訴。

船營區法院審理該案認定,陳鏹在2001年至2002年期間,利用其任東北虎葯業駐新疆辦事處經理的職務之便,將公司返給業務員的讓利金8萬餘元佔為己有,用於其本人在新疆註冊的公司的經營、車輛維護及女兒上學等支出。

據陳鏹及其辯護人回憶,法院判決的事實與2002年陳鏹被起訴的涉嫌挪用資金的時間與事由基本一致,只是罪名和金額發生了變化。在法院審理期間,陳鏹的辯護律師崔洪奎為其做了無罪辯護,「但一、二審陳鏹都被判有罪。」崔律師說。2014年2月,船營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陳鏹4年有期徒刑,陳鏹提出上訴,吉林市中院維持原判。

「我自己是清白的,始終也不想放棄。」入獄後,陳鏹一方面繼續為自己無罪進行申訴;一方面積極申請減刑,根據吉林市中院裁定,陳鏹因為表現良好符合減刑條件,在2016年被減刑6個月,2016年5月4日,陳鏹刑滿釋放。

4個月後,陳鏹的申訴也有了迴音,吉林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定原審裁判認定被告人陳鏹犯職務侵占罪的部分證據無原件,且複印件不完整,陳鏹的申訴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並指令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7年3月吉林市中院裁定,撤銷此前陳鏹案的有罪終審判決,將該案發回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6年,吉林省高級法院對陳鏹職務侵佔案作出再審決定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法院重審認定無罪 再獲國家賠償

2017年12月,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對該案重新審理後進行宣判。法院審理後查明,陳鏹於1999年4月被吉林遠東葯業公司任命為該集團新疆區域經理,1999年10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陳鏹到新疆後組建了辦事處,聘任任某為辦公室主任,在新疆開展某注射液的營銷工作,2001年4月到2002年1月間,吉林北方花木經營部通過建設銀行給任某匯款40萬元,匯款用途一欄記載為「勞務費」。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鏹利用在東北虎葯業駐新疆辦事處經理的職務之便,將東北虎葯業返給新疆辦事處業務員的讓利金82561元佔為己有,但根據現有證據,法院僅能認定陳鏹是遠東葯業任命的新疆區域經理。對於上述兩家公司的關聯性、以及公訴機關的其他指控,未有其他足夠證據足以證明。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強犯有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證據存有疑問、不能達到確實、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決陳鏹無罪。

宣判後,陳強提出國家賠償。2018年2月4日,吉林市中院作出賠償決定書,其中認定,陳鏹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由該院作出生效裁定,判處有期徒刑4年,實際羈押期間共計1277天。該院應按照2017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向陳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277天的賠償金。

對於因錯誤判決給陳鏹造成的精神損害,該院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並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決定給付陳鏹侵犯人身自由1277天的賠償金(每日賠償標準按國家2017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待賠償標準公布後另行通知);支付陳鏹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陳鏹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2018年2月4日,吉林市中院向陳鏹作出賠償決定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追訪

「三個企業都沒辦下去,最受苦的是女兒」

3月9日,陳鏹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在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後,他與法官也進行了溝通,得到的答覆是,1227天人身自由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法院會根據今年5月國家統計局出台的標準,做出核算後發給陳鏹。

對於這些年的生活與經歷,陳鏹表示,2002年他在新疆被抓時,自己還開辦了一個小企業,2008年案子不起訴後,該企業已經無法經營,他於是做起了建築設備出租,但在2012年他再度被拘留、審判,2016年刑滿釋放後,建築設備已經成了一堆廢鐵;去年,他在三亞又開了一個企業,但因為案件審理,企業還是沒繼續經營下去。

「我覺得這些年最受苦的是女兒。」陳鏹說,女兒一直在讀中國與加拿大合辦的中學,自己因為涉案與妻子離了婚,2012年他再度被查因為家晨錢不夠,沒辦法送女兒前往加拿大讀書,女兒因此有些輕度抑鬱,出獄後,陳鏹湊了些錢將女兒送到國外圓了留學夢,「就當給女兒治病了」。

此外陳鏹表示,對目前的國家賠償數額不滿意,準備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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