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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還在跑,男子竟拉檔位搶方向盤

3月6日12時20分,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瓊中分公司駕駛員黃昌導,駕駛瓊D31528海汽大巴車從三亞返回瓊中。14時30分,車輛正常行駛在興隆至牛漏路段,一位男乘客無故走向駕駛區,不聽從駕駛員勸告返回座位坐好,突然搶拉正在行駛中的車輛檔位。15時08分,車輛行駛到牛營線32公里處(乘坡大橋),該乘客又突然跳到駕駛室搶奪正在行駛中的車輛方向盤。目前,涉事男子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據南國都市報3月12日報道)

看了這則新聞,筆者想起,乘客與公交車司機發生衝突後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的極端事件在國內多個城市陸續發生。有的是因為醉酒鬧事,有的因瑣事和司機發生口角,而最多的卻起因於錯過下車時機,過站後要求下車被拒。公交車到站才能停車,這是最基本的運營規則,要求隨時停車本身就反映出肇事者規則意識淡薄。

更嚴重的是,車上有其他乘客,路面有其他車輛、行人,任何攻擊公交司機的行為都將置公眾於危險之中。在我國刑法中,攻擊公交司機根據案情將涉嫌三個罪名。如果公交車處於停止狀態,並未危及公共安全,則將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而在行駛過程中,對司機進行暴力干擾,即使沒有發生實際損失,也很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該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裡的故意指的是明知實施相關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如果早就明白這些後果,相信絕大多數肇事者都將停止犯罪。可是,法律並不會因為他們不懂法律而減免罪行。也許我們可以責怪他們對法律無知。但整個社會也需要為此反思,有沒有最大範圍地做到法律告知?有沒有讓尊重司機,使其不可侵犯成為社會共識?

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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