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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武:制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規範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局長王景武建議,儘快制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在日常監管中全面貫徹穿透式監管要求,有效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制定《條例》勢在必行

本著規範發展與促進創新的基本原則,人民銀行於2010年制定並發布實施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填補了當時加強新型支付結算監督管理依據的空白。2號令推出後,我國支付機構業務高速發展,在支持服務業轉型升級、推動普惠金融縱深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2號令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效力層級較低、威懾力不足以及處罰輕,違法成本低等問題。總體來看,2號令的實施環境已發生巨大變化,現行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

儘快制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日常監管中全面實施穿透式監管,對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提高法律效力層級,有效強化監管;二是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對支付領域違法犯罪分子的震懾作用;三是強化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合力保護支付消費者權益;四是完善監管條款,適應支付機構業務新的監管需求。

制定《條例》應把握四個要點

一是提高立法層次,將部門規章上升為法規。儘快推動制定、頒布《條例》,作為非銀行支付服務管理的基本法規,提高對支付機構管理的權威性和執行力,提升對整個行業的監督管理水平,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二是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將無牌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納入《刑法》範疇。同時,在《條例》中大幅提高支付機構違規處罰金額,將處罰金額同違規經營金額、違法所得等掛鉤,按百分比進行處罰,且以較高者為準,加大司法懲治和行政處罰力度。通過建立嚴格的民事和監管制裁措施,提高持牌支付機構的違規成本,對支付機構違規違法行為給予有力威懾。

三是強化部門合作,完善支付業務監管體系。針對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監管涉及面廣的情況,在《條例》中制定部門相互配合、聯動合作的條款。例如明確在人民銀行作為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監管主體的基礎上,建立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間的預付卡業務溝通協調機制,合理分工,切實加強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的政府監管。

四是借鑒國際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實際的監督條款。建議在制定《條例》時,一方面積極借鑒、充分吸取國際立法經驗,制定更完善的監管條款,在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的前提下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鼓勵支付業務創新,保證《條例》適應快速發展的支付市場;另一方面充分考慮我國支付機構業務發展現狀、未來發展趨勢和現有法律基礎環境等因素,本著實事求是、尊重市場發展規律的態度,制定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前瞻性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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