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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建國之父們希望美國憲法可以「演進」嗎

美國著名法學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說過,「憲法的各項規定並非數學公式。它們是有機的、富有生命力的體系。」於是就有了美國第28任總統伍德羅威爾遜的活憲法之說,就是說,憲法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演進。

1986年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安東尼肯尼迪還聲稱國父們「在章程中,賦予後人保護所有人享有如我們所理解的自由的權利」。毫無疑問,制憲者們也相信憲法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國父們對修改憲法又是什麼樣的態度呢?

傑斐遜在1803年寫道,我們獨特的安全保障,是擁有一部成文憲法,我們不要通過解釋讓它變成一紙空文。喬治華盛頓則堅持憲法不可以更改,除非是通過全民明確的和正式的行動加以更改。憲法可以改,但是前提得通過精心計劃的程序流程來修改。不斷演進的文檔顯然不是當初的國父們想要的。

華盛頓還說,如果人民認為憲法權利的分布和修正中存在某些具體的紕漏,那麼需要通過憲法規定的修正方式來修正,絕對不能用篡權的方式來改變。儘管在某些案例中這可能是有效的手段,但通常來說,它是自由政府遭受滅頂之災的慣用武器。

美國經常會出現一些別有用心者把美國國父們對憲法的觀點曲解為憲法可以「演進」,但國父們可不想讓憲法變成隨便改的空文。因此,美國憲法的修改採用修正案的方式。美國現行憲法仍是1787年通過的,為適應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二百多年來美國一直採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憲法,先後通過了18個修正案,共修改了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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