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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並宣判

浙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臨安檢察供圖

9日,浙江省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盧某某濫伐林木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線索由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盧皓升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中發現。

2017年1月,被告盧某某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和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臨安區龍崗鎮桃花溪村山黃嶺梨樹崗水溝前、楊柳山蘆柴塘內灣、楊柳山荒田後等三處位於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山上,使用鋸類工具砍伐杉木共計82株,計材積13.28立方米,立木材積21.07立方米。

經評估,被告盧某某砍伐杉木,涉及破壞面積約1396平方米。為補償濫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態破壞,恢復原生態功能,需在保護區範圍內的生物防火林帶上,按照行間距2.5×2.5米密度補種223株樹木。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盧某某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內實施濫伐林木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被告盧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當天,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被告人盧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在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生物防火帶上補種防火樹種223棵。盧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為民表示,本次開庭審理的案件,是臨安全區乃至是浙江全省首例開庭審理並判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僅開啟了臨安檢察公益訴訟的新起點,而且也提醒廣大群眾,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既要受到刑事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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