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問題小議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故又稱為極刑。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死刑被廣泛規定並大量適用,死刑是國家整個刑罰體系的中心,沒有人懷疑死刑存在的合理性。隨著社會的進步,受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影響,死刑的合理性開始受到質疑,一些國家甚至廢除了死刑。
我國目前仍保留死刑。從司法實踐看,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的犯罪還大量存在,保留死刑可有利於抑制這些嚴重犯罪,有利於警戒某些不穩定分子以身試法,從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我國社會的一般價值觀念和文化傳統,保留死刑也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大眾的心理需要。例如前不久判處的杭州保姆縱火案,造成4人死亡,法院依法判處縱火保姆莫煥晶死刑,就符合社會民眾的心理預期。
但保留死刑絕不意味著可以多殺、錯殺。我國對死刑的基本政策是:嚴格控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堅持少殺,堅決反對濫殺。對死刑的基本原則是: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做到少殺、慎殺。
在我國,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人。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特別大,也就是俗稱的「罪大惡極」。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件的情況各有不同,因而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掌握,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認定。
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人,並非一律適用死刑,刑法規定,在特定時間階段達到法定條件的三類人不適用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滿18周歲的人,尚處於生理和心理的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不太成熟,可塑性強,容易改造,因而不適用死刑。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懷孕的婦女犯罪,但胎兒無罪,如果判處懷孕的婦女死刑,就等於判處胎兒死刑,無疑是株連和濫殺無辜,這是背離人道主義的。為了實現對懷孕婦女的全面保護,司法解釋規定,無論是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都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一律不適用死刑。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對於75歲以上老人的犯罪,不適用死刑,契合了中國尊老愛幼的傳統文化。但為了打擊情節極其嚴重的老年人犯罪,刑法又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以上是從適用對象上對死刑進行限制。嚴格程序也是對死刑適用的一種限制。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死緩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核準是死刑案件的特別監督程序,是正確適用死刑的重要環節,只有經過複核的死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經過複核程序,死刑就不能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從執行制度上對死刑進行的限制,它大大減少了實際被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的數量。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死緩不是一個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死緩只有在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適用的可能性。適用死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罪行極其嚴重,罪該處死,這是前提條件;(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緩制度的創立,給犯罪人以生存和改造的希望。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考驗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還可以獲得再減刑甚至假釋,但最終實際執行的期限應在13年以上。若屬於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犯罪人,獲得數次減刑後,最終實際執行的期限不能少於25年;若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獲得數次減刑後,最終實際執行的期限不能少於20年。死緩制度大大縮小了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範圍,是貫徹「少殺、慎殺」政策的重要措施。
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刑罰。近年來,死刑案件引發的爭議很多,討論的焦點是應該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給老百姓的印象就等於無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原因是司法實踐中對於死緩的減刑幅度太大,致使判處死緩的犯罪人,可能在監獄內執行若干年就可以釋放。雖然都是死刑,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之間可謂是天壤之別。針對此,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死緩的減刑作出了限制:一是死緩罪犯,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修改前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限延長,嚴厲程度增加。二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類犯罪人,無論立多大功,無論怎麼減刑,他們都得在監獄至少待22年(含2年死緩考驗期)。
大多數死刑判決的後面,都至少有一個以上已經消亡的生命。舉例來看,張三非法剝奪了李四的生命,國家又依法剝奪了張三的生命,兩個生命最終都被剝奪了。我們知道,犯罪是不可避免的,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犯罪產生的影響。張三殺了李四,給李四的家人造成巨大痛苦,張三該殺,但是不能以張三該殺就匆忙將其殺掉。如果考慮到張三的犯罪情節、一貫表現、悔罪表現等因素,不立即殺張三,給張三一個贖罪的機會,將其關押,讓他為社會做貢獻,豈不更好?因此,在我國現階段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下,限制死刑才應該是努力的方向。有學者總結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限制死刑的基本經驗,共有四點:1.對既有法定從輕又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應當慎用死刑立即執行。2.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的殺人案件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4.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些都值得法官和檢察官參考。
網易新聞|新疆「法治」欄目主編:
賀胤應,曾任某省級檢察院檢察官,現供職於新疆瀛漠律師事務所。在國家級出版社公開出版法學著作1部、其他著作1部。在《法制日報》、《檢察日報》等省級以上媒體發表文章120多篇,獲得榮譽獎勵35項。執業領域:刑事辯護、重大民商事案件、企業法律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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