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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捆綁式年檢」還要繼續實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啟動備案審查

不處理交通違法,車管所不發放年檢合格標誌,此前,全國有多家媒體曾進行報道。在2018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市長陳訓華提交了一份《關於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車年檢的建議》,特別提出應該取消「捆綁式年檢」,不應將交通違法紀錄的處理與年檢掛鉤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代表里贊同樣帶來一份代表建議,主題也與「捆綁式年檢」相關,提出應該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啟動對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49條備案審查的建議

備案審查,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反覆被提及。

3月12日,全國人大相關負責人就「人大立法工作」召開記者會,特別提到了備案審查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備案審查是我們國家維護法制統一、維護憲法權威的一項很重要的憲法性制度。未來如何增強備案審查制度的剛性呢?如果(有問題的法規)拒不撤銷,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提出議案,由常委會決定予以撤銷。「如果真有這種情況,制度上也是有安排的。」

同樣,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也強調了備案審查工作在保證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作用。五年來,全國人大共接收報送備案的法規4778件,對188件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逐一進行主動審查。

備案審查:堵住立法漏洞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何為備案審查?根據法律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而監督法中第五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明確將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範圍。

200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工委內設立法規備案審查室。各地方人大也在法工委下設專門處室,承擔備案審查工作。里贊介紹,備案審查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政府部門的規章以及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除了全國人大以外,各個地方人大的法工委也在積極地探索、有效地推進。里贊解釋說,從全國人大的角度來講,這項工作也是保證國家法律保持高度統一的一項措施;對各地方人大來講,這項工作也是保證政府機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一個具體措施。

兩位人大代表提建議

不該將交通違法處理與車輛年檢掛鉤

在代表團駐地,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市長陳訓華告訴紅星新聞,他已經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車年檢的建議》。這份建議中提到,機動車都是經過嚴格出廠檢驗後流入市場,汽車的安全性能等也做了嚴格檢測。私家車主大多常做汽車保養,不會等到年檢的時候才去關注汽車安全隱患。在這份建議中,特別提到應該取消「捆綁式年檢」。建議認為,通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車主及時處理違法記錄,不需要把交通違法紀錄的處理和車檢掛鉤。

另一位全國人大代表里贊同樣在這次提交了一份代表建議,提出應該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啟動對《機動車登記規定》(以下簡稱規定)49條備案審查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民革成都市委會主委、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里贊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建議,里贊告訴紅星新聞,不處理違法不給過年檢的情況,自己和周邊的朋友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早就發現了,而且普遍反應也比較強烈,但是對非專業人士來講,他們沒有從制度設置不合理,或者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不統一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里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啟動對《規定》第49條的備案審查。同時,交管部門應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止執行《規定》關於「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的「捆綁式年檢」規定。

此外,里贊還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了正式建議。

為何建議取消「捆綁式年檢」?

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成為捆綁理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而公安部在2012年修訂後實施的《規定》第49條,卻要求機動車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在里贊眼中,車輛年檢和處理交通違法是兩回事,「這兩件不相關的事合併在一起,我把它叫做捆綁式年檢。」

他介紹說,從法理上講,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屬於部門規章,所規定的內容不得違背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事實上看,發放檢驗合格標誌,允許車輛上路行駛,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對車輛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截然不同的兩種情況不能捆綁在一起。

「交警車管部門採取這樣一種捆綁式的辦法,對於及時處理車輛違法或許有積極意義,但提高工作有效性不能成為捆綁的理由,對駕駛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追究要釆用其他合法方式。」里贊說。

因拒絕「捆綁式」年檢而起訴交管部門的訴訟糾紛其實屢有發生。據媒體公開報道,從2008年至2018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交警部門以未處理交通違法為由不核發檢驗合格證而被車主起訴的案例共57件,其中車主勝訴28件,但超過半數車主訴求未獲得法院支持。

基層交警

交通違法扣分和車輛年檢是兩回事

有著近十年警齡的吉林省交警王偉(化名)告訴紅星新聞, 基層一線的民警平常用到的法條就那麼幾條,他們在法律和「部令」(此處指公安部令)之間,不一定會進行深入研究。

他表示,「部令」的初衷是好的,希望提醒車主注意,別拿違法不當回事,別扣那麼多分。「早晚得處理,駕駛證每年的12分不能累積,車主越晚交,對自身沒什麼好處。但交通違法扣分和車輛年檢實際是兩回事,前者是人主觀造成的違法行為,跟車沒關係。打個比方,如果車主去車輛年檢的途中違了法,難道就不給車輛年檢了?」

「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下,『令』與『法』應該相統一。」王偉說。

專家發聲

「捆綁式年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事實上,2008年,湖北省高院曾向最高法發出《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請示》,最高法在答覆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截圖

對此,著名憲法行政法專家、武漢大學法學教授秦前紅指出,辦案法官在理解法律上存在差異性。「比如對最高法的批複,到底是個案適用,還是普遍性的適用?不同理解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的法律。」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唐堯說:「在我看來法律規定是清楚的,對車輛實施年檢就兩個條件,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單,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但這種(車輛年檢)附加條件全國很普遍,明知法律是這麼規定,但是不好判,要考慮社會效果,可能是法官沒辦法。」

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管委會主任胡忠義表示:「機動車的年檢和處理違法,實際上是毫不相干的兩件事情,交警部門把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違法捆綁在一起,實際上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為何部門規章與上位法不符?

秦前紅表示,我們國家現行的是「一元、二級、多層次」的立法體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國家法律,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規章層級,從法理上講,首先是要跟行政法規保持一致,更應該跟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

胡忠義表示,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規章層級,老百姓若反映有問題,公安部自己可以修改,國務院作為公安部的上級機關,也可以責令其修改或撤銷。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著名法學家李步雲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說:「當上位法與下位法相衝突時,當然要按照上位法來辦。」

那麼,為何會產生下位法與上位法衝突的情況?里贊歸結為多方面原因。他解釋說,任何一個法律的制定、規則的制定,尤其涉及到不同部門的時候,相關立法者容易產生知識信息和法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可能導致下位法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

里贊指出,目前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主要是部門規章,或多或少都涉及到部門利益。地方性法規也有相當一部分在制定時是委託相關部門起草的,所以部門利益通過這樣的立法程序滲入到法規當中。

紅星新聞實習記者丨 張炎良 北京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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