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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申報》言論看近代慈善事業的轉型

原標題:從《申報》言論看近代慈善事業的轉型


晚清,是中國社會由傳統的王朝社會向近代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其間,中國的政治、文化、商業、教育等方方面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革。而在這「三千年未有之變局」中,中國的慈善事業也經歷了一系列的轉型。那麼,就讓我們從1899年1月28日的《申報》頭版這篇應對當時天災人禍的社論開始,看近代慈善事業的轉型變遷。


在1899年1月28日的《申報》第一版正中央社論的位置,刊登的是這樣一篇題目十分有趣的文章——《勤行善以弭災說》。乍看之下,似乎是在說廣施善行就能消弭災難,文章為何會有如此主題呢?難道是在宣揚報應論嗎?其本意又是什麼呢?




其實,所謂「行善」,是指應對當時中國正在發生的各種災荒。據《清史稿》記載,1899年前後全國天災不斷,水災、旱災、雹災、蝗災在各地出現。政府雖有賑濟,但也是杯水車薪。另《清末社會的裂變與各階層分析》等文章指出,當時富戶、商人鮮有救濟災民者,反而藉機放貸,大發人命財,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在當天的《申報》中也有另一篇名為《照錄無湖積榖團練章程》的報道可以說明這種社會危機,文中寫道,「蕪湖採訪友人云:此間向乏義倉。每值凶年,富戶必囤米居奇,以致小民頻呼庚癸今歲自春徂夏,米糧奇絀,闔邑皇皇。適值靑黃不接之時,四野農民療飢乏?,因而棄其耒耜,轉徙流離。」足見當時災荒之慘烈。





而所謂「行善消災」,也並不是宣揚報應論,而是借儒家之口引出「消災」,並與報應論的消災作出辨析:「報應之說,儒者不道……不過以理為主,不類乎術數家言而已。蓋天地為生人造命,聖人為生人立命。有立命之道,而氣數不得。爭權術家嘗竊其說,以形氣數之有據。謂行善以弭災,乃數定而人事為之挽回。不知聖人為萬民立命者,即在乎行善弭災之內。」也就是說「行善消災」,是指通過各種救助施捨的行為,來幫助社會上的災民,以消除社會災難,體現的是一種為萬民立命的聖人式的擔當。


接下來,作者從人性的角度,通過介紹儒家的「仁愛」和墨家的「兼愛」以及古時人們的古道熱腸來指出古時人皆有惻隱之心,社會成員間相互幫助——「於是摩頂放踵,以利天下,而其弊至於薄。待其親,聖人則有泛愛之量,而無兼愛之心。篤於其親,不遺於甚疏;厚於其近,不隔於其遠。」如此,幫助別人,自己也會被人幫助,於是就描繪出一個階級間和睦共處的社會架構。


在這之後,作者筆鋒一轉,指出「今人自視太隘,事事為已,無天下為公之量」。在面對有難之人時,非但不出手相助,反而想落井下石,正如「秦人視越人之肥瘠,且並欲瘠越人而肥秦人」。這就是暗指當時富人面對因天災流離失所的災民時,非但不出手相救,反而藉機放貸,大發國難財。這一段與上一段相聯繫,雖有厚古薄今之嫌,卻也的確表現出了當時人的自私、麻木、冷漠,其字裡行間透露著對人性中的憐憫、社會責任的呼籲。


而最後,作者更進一步指出「滬上為中國第一熱鬧之處,商買輻輳,冠蓋如雲」,富商有雄厚的財力物力來救濟災民。而如若坐視不管,則有「差乎不能行善以弭災,反至輕身以速禍」的可能。這其實是委婉地對發人命財的富人提出警告,畢竟災民流離失所、貧富矛盾激化,社會一旦發生動蕩,富人自身也在劫難逃。


總覽全文,作者先是從儒家聖人的角度寫出了行善的意義——消災不是消自己現有的災,而是消社會的災,從而消自己潛在的災;接著,從人性的角度指出救助難民是全社會的責任;最後,暗示發國難財的最終後果,不僅會傷害災民,更會殃及自身。所以無論從情理,人性,還是切身利益的角度考慮,富裕階級都應該儘力幫助災民,至少不能落井下石,否則,將會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引起劇烈的社會動蕩。

也就是說,《申報》主筆在面對災荒時,只是在勸誡富人不要藉機發國難財,並希望他們能積極幫助災民,使國家渡過危機。但是,文章卻沒有勸說政府有所作為,承擔起救助災民的分內責任,這也許要從晚清慈善事業的轉型談起。


眾所周知,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自古以來就是天災頻發的國家,歷朝歷代也都經歷過較之清末的自然災害更為嚴重的天災。但大多都是通過政府的賑濟得以解決的——當然,這是以當時國力強盛為前提的。可是,晚清政府早已行將就木,統治者胸無大志,只求苟且,根本沒有解決災荒的決心和魄力;基層吏治更是腐朽不堪,縱使中央政府想有所作為,基層也難以落實。事實上,晚清的災荒之所以如此嚴重,並不只因天災,更是清政府昏庸統治導致的「人禍」。如此,指望清政府站出來救黎民於水火,就基本是痴人說夢了。





清末民初貧困兒童的照片


翻看相關文獻,我們發現,中國民間的慈善機構卻在晚清有了長足的發展,其管理方式、慈善項目、救濟區域較之從前都有了不小的轉變,並在救濟災民、穩定社會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或許,這也是《申報》主筆面對災荒時對上海富商給予厚望的重要原因。


我們知道,民間慈善事業在中國也古來有之,諸如養濟院、育嬰堂、漏澤園等機構就是其代表。在古代,寺廟和一些富人的慈善行為也是民間慈善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些民間慈善組織無論在影響力還是持續性方面都不及政府,其經營方式也並不能稱得上真正意義的慈善組織。可以說,一直以來政府的賑濟都是社會慈善事業的主體。




明朝養濟院





育嬰堂


時至明清時期,一些真正的民間慈善機構已經開始成立並活躍在了江南富庶地區。《上海縣續志》中記載「邑紳士多好義者,海隅一城,善堂以十數記。老幼篤疾者有養,鰥寡孤獨者有養,生有恤,死有助,可謂周且備矣」,其中「善堂」指的就是上海民間的慈善機構。


然而,傳統的民間慈善組織在經營方面與近現代的慈善組織還相差甚遠,在康雍乾時期確實興旺一時,可進入近代,傳統慈善機構因善款來源匱乏、管理混亂而日漸衰微,又加上政府有心無力,中國傳統的慈善事業在清末發生嬗變也就順理成章了。


當然,除此之外,慈善事業發生嬗變的原因還有很多。其一,東學西漸之下,西方的慈善事業辦理方法逐漸傳入中國;其二,伴隨著傳統經濟體制的逐漸瓦解,一批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開始崛起,他們大多有救亡圖存的志向,樂於新辦善堂,也願意積極接受西方慈善事業的管理辦法——其中,實業家、慈善家張騫就是代表;其三,政府雖無力親自賑濟災民,但也有鼓勵民間慈善機構的措施出台,如清政府在1909年頒布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就為民間慈善事業取得了政治保護。


在綜上諸多元素匯聚之下,近代慈善事業取得了巨大的轉型和發展,較之傳統善堂更具近現代色彩,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1.經營方式的近代化


經營方式的轉變可謂中國慈善事業發生的嬗變中最為重要的一環。與之前不同,晚清慈善機構逐步實現了募款與救濟的分離,出現了募捐機構、實施機構與調價機構並立的新格局。在提高工作效率之外,還避免了傳統善堂常有的貪腐事件的發生,一方面使機構更受信任,從而能募捐到更多善款;另一方面又保證了慈善機構能夠長久地運行。


2.募款渠道的多樣化


在單純的民間主動捐助之外,近代慈善機構開始運用報紙進行災時募捐,《申報》的協賑所就是專門為慈善機構募捐設立的部門。此外,義演募捐、名人字畫的義賣募捐也成為了晚清慈善機構募捐的新途徑。甚至於有了發行福利彩票這一募款方式的出現,可謂極具近代色彩。


3.慈善項目的多樣化


所謂不治已病治未病,近代慈善機構在救濟災民之外,同樣看重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從而治標更治本。晚清慈善機構開始創辦學堂、推動女學發展,並興工代賑、完善基礎設施——這正是慈善事業走向近代化的標準之一。


從發展歷程上看,戊戌運動開啟了近代慈善事業在中國的啟蒙之路。維新運動宣揚學習西方政治制度,對於慈善事業的近代化同樣看重,有的變法者還是近代慈善事業的重要參與者。以康有為為例,在19世紀90年代,他主張將「恤窮」同務農、勸工、惠商並列為養民富國的四大要務,提出要擴展善堂的社會功能;到20世紀初,他提出建立「公養」、「公教」、「公恤」的社會保障制度。維新運動的支持者將西方的慈善觀念、經營方式傳入中國,給中國的慈善事業注入了新的血液。在此影響下,許多慈善家、慈善機構做出轉變,中國慈善事業在管理方式、救濟方面上都開始向近代化過度。以慈善家經元善為例,他在維新運動之前就已經積極投身慈善事業,維新運動開始後,他受到新思潮鼓舞,積極作出近代化的轉變,其參與創辦的上海協賑公所,就是我國首個實現了募款與賑濟分離的慈善組織,可謂是歷史性的進步。




近代慈善家 經元善(1840-1903)


戊戌變法失敗之後,慈善事業的發展一度十分緩慢。進入20世紀隨著地方自治法案的推行,中國的慈善事業又迎來了新的春天。在上海、廣州、武昌等經濟發達、風氣開化的地方,地方上的紳商精英通過地方自治獲得了更大的影響力,也相應地承擔起組織慈善事業的任務。同時,這段時間又是民族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時期,大批以救亡圖存為己任的實業家也積极參加慈善事業,為其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幫助。


進入民國後,慈善事業取得了更大的發展。當時軍閥混戰、天災頻仍,政府財力捉襟見肘,仍然無力賑濟災民,但也能通過修訂《賑務處暫行章程》《督辦賑務公署組織條例》等條例章程,以立法形式促進民間慈善事業的發展。在此條件下,中國慈善機構無論從數目還是影響力上都有了更大的提高。中國紅十字會等大型慈善組織就是從這時起發展做大的。也就是在此時,中國的慈善事業完成了向近代慈善的轉型過渡。





1917年中國紅十字會救治護法戰爭中受傷的軍民


由此,我們從《申報》呼籲富人救濟災民,發現了近代中國慈善事業由以政府為主體的傳統慈善到以民間力量為主的近代慈善轉變的端倪,這種輿論影響力一定是近代中國慈善事業發生轉型的重要推手。作為晚清至民國間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現代商業報刊,《申報》的言論歷來執中不偏,頗有知人論世的現實功用。雖沒有維新人士的激烈之辭,卻在天災人禍的亂世,勉力維繫,挽救蒼生,使民間力量得以存續自治,其意義值得後人深思。



參考文獻:

1.《清史稿》,中華書局,2015年版


2.曾桂林:《清末民初的慈善事業和社會變遷(1895-1928)——以長江中下游地區為中心》,湖南師範大學近現代史碩士學位論文,2002年5月


3.遲雲飛:《清末社會的裂變與各階層分析》,載於《史學集刊》,2003年第4期


4.王娟:《小議清末民初北京社會的貧富問題》,載於《商丘師範學院學報》,2009年10月


5.黃璜:《晚清自然災害與社會矛盾衝突》,載於《傳承》,2013年第9期


責編:王思涵

校對:張鴻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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