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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去世欠債600萬,前妻該不該替他還錢?

近日,北京一名男子欠債600萬金額不幸去世,不過令人震驚的是這錢需要前妻還,法院則作出不該賠的決定。別說是前妻了就是現任妻子,如果合法繼承的財產低於債務也可以拋棄財產和債務的。雖然離婚了但是沒有辦離婚手續,這還是夫妻關係借的錢也是屬於共同債務前妻還是要還的,這男人真是一個坑貨死了都還要坑他前妻。話說回來他們後來離婚的時候是沒有債務的,然後才跟現在的妻子結婚的,按理來說不應該是前妻還債,還債人是他現在的妻子。

來自北京的張律師稱,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子女配偶才是第一順位。獨生子女那個情況是爸媽死的的時候爺爺奶奶還在,財產有一部分被爺爺奶奶繼承,後面爺爺奶奶死了被爺爺奶奶的子女繼承,這種情況下才會被兄弟姐妹分到財產。如果爺爺奶奶沒有任何遺產給兒子房子完全是靠兒子兒媳婦買的,老人可以住的離世,但是判一半給老人覺得不相符。誰打拚的事業遺產都是為了自己兒女。看來這公司把錢還了還有多的,不然楊某為什麼說周敏與債務無關。換句話說楊某認為周某與債務無關,也就是說周某無權繼承所有財產。

記者隨機採訪了市民徐先生。他稱以前的父債子還對現在來說已經過時了人已經不是以前的人了,現在就是人死賬爛除非當事人名下有財產否則就自認倒霉。我還是覺得一審法院判決正確原告可以繼續申訴,離婚協議約定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假如偷偷轉移財產給他前妻 公司又沒財產現任也不擔責那就坑死債權人了。很容易解決的事情非要弄得這麼複雜,法律要求以後夫妻借債必須雙方都簽字才算夫妻共同債務,否則算單方債務還債時按離婚分解財產來處理,這樣借債人就必然會要求夫妻雙方都簽字,這樣就可以避免所謂規避債務和坑害夫妻對方的情況。

此外在繼承財產內還款也就是說王威名下的財產可以還債,而他的親屬是不用還的。這是法律不是舊社會的父債子償。其實法律應該明確夫妻雙方名下債務由借款人自行承擔,雙方共同簽字除外。

需要指出,現實離婚案件中一方虛構債務導致另一方承擔無實債務的判例層出不窮。應該誰願意繼承遺產誰就繼承債務,如果資不抵債無人願意來繼承這筆遺產那就只有遺產拍賣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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