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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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摘要:
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張某(女)與李某結婚時,兩人都是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李某與前妻生育兩子李小甲和李小乙。兩人結婚時,李小甲和李小乙均未成年。李某去世後,張某獨自一人租房生活,由於年邁,沒有收入來源,故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兩繼子共同承擔贍養義務。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張某與李某結婚時,李小甲、李小乙均未成年,與張某形成撫養關係,現張某年事已高,無其他收入,張某的繼子李小甲、李小乙均有對張某給予經濟補償和精神慰藉的義務,故張某主張其繼子給予相應的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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