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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剝奪」女兒繼承權?遺產留給誰是老人的自由

三女兒起訴公證遺囑是長兄操縱的

2005年6月,楊晴的母親包某在遺囑執行人章某的陪同下來到長安公證處,在一位公證員和一位公證員助理的面前,在《遺囑》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遺囑》中明確寫到:包某擁有通州區通惠南路某小區的424號房屋。這套房產是她的個人財產,其丈夫楊某已經去世,她本人未再婚,房產也沒有爭議、抵押、查封、凍結、擔保等情況。遺囑中說,這套房子當時尚不能出售,如果在去世之前,房屋依然無法出售的話,那麼就將它留給除楊晴之外的另外三名兒女,但假如去世前該房產可以出售的話,那麼就由她本人自行出售,這份遺囑將不產生效力。

之後,長安公證處為包某出具了《公證書》。

到包某2015年去世的時候,房屋未能出售,於是這份公證遺囑發生了效力。被剝奪了繼承房屋權利的楊晴很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遺囑內容違法、無效,要求按《繼承法》繼承遺產。

起訴書中,楊晴說,其母包某當時已經臨近90歲,從未讀過書,也沒工作過,一直是家庭婦女。當初做了這份公證遺囑,也是在長子楊甲的操縱、欺騙、誘導之下進行的,其他弟弟妹妹都不知情。一家人爭議的這套房子是楊父去世之後,原單位分配的房產,以工齡職級享受的優惠價格,面積約120平方米。

原告拿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被告上法庭的幾個兄弟姐妹當然不同意楊晴的意見。

雙方爭來爭去,卻被法官一句話擋了回去:雙方所述的《復函》已經廢止,不能作為本案的參考依據。

若公證遺囑是強迫欺騙所立可被推翻

於是案子回到了《遺囑》本身。

身為父母,能夠完全剝奪某一個子女的繼承權嗎?通州法院苑路佳法官說,根據民法當中「意思自治」的原則,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有充分自主的權利來處分自己的財產,不管要將遺產留給誰,都是他本人的自由,旁人無權干涉。但是,繼承法同時規定,要給無生活來源的合法繼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額」,因此如果真的出現了子女身有殘疾無生活來源卻又被完全剝奪繼承權的情況,法官有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某些調整。

此外,苑路佳法官詳細解釋了有關公證遺囑可能面臨的各種問題。「在所有遺囑當中,公證遺囑當然是效力最高的一種,其他任何形式的遺囑如果和公證遺囑的內容發生衝突,都要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準。在我們審理的案子當中,還基本沒有當庭推翻過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完全不能被推翻嗎?苑路佳說,有一種情況算是例外。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如果立遺囑人是在受脅迫受欺騙的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是無效的。

當然,想要在法庭上提交這種證據,難度可想而知。苑法官提出了一個可能會出現的情況:主張「公證遺囑」無效的一方,在法庭上拿出一段視頻,被繼承人明確聲稱,此前所訂立的遺囑是在被矇騙、脅迫狀態下,在公證處進行了虛假陳述。如果存在這樣的證據,法官將結合在案其他證據進行全方位的判斷,公證遺囑在這種時候,也有可能不被法庭所認可。

還有一種公證遺囑可能被推翻的情況,就是公證出現了程序性瑕疵。「比如說,按照規定,公證必須是本人辦理,不能他人代辦,若是出現了家人拿著委託書去辦的呢?這就屬於程序問題。或者是發現公證員並無相關的從業資格,這也會導致公證瑕疵。如果發現公證遺囑出現了這些問題,當事人可以自己去找公證處或者相關協會進行處理。」

在中國的一些地區,重男輕女依然還是一個相對普遍的社會問題。老人將財產全部留給兒子,卻讓女兒承擔生養死葬、養老送終義務的情況也有出現。那麼對於這種「顯失公平」的遺囑,法庭又該如何處理?

「如果真的是女兒對老人生養死葬了,最後發現遺產全都留給了哥哥和弟弟,在法律上能夠做到的,也僅僅就是讓這個女兒提供充分的『生養死葬』的費用證明,比如生前的就醫、旅遊,死後的喪葬費等,法院會在死者的遺產中扣除這部分之後再進行繼承。」苑法官說。

錄像證明立遺囑時老母親神志清醒無人脅迫

楊家的案子並不存在是否重男輕女、有沒有人生養死葬的糾紛。雙方的訴求中也清楚地顯示,原被告之間以及與他們的母親之間的矛盾並非始自這份公證遺囑,遺囑僅是個結果。

庭審中,楊晴表示,爭議的424號房屋裡面保存著一些圖書和傢具,這都是父母的遺產。而被告一方卻又拿出了2007年包某的一份手書《遺囑》,其中載明「要取回被楊晴丈夫偷取的書。我的財產全部由在世的其他三子女共同繼承。」楊晴不認可這份《遺囑》的真實性,但承認她手中的圖書是父母的遺產,不過也沒有將圖書的統計情況提交給法庭。至於她所說的424號房屋內的圖書和傢具,法院原本希望組織雙方共同現場勘查,但是被告一方卻又擔心雙方另起爭執,拒絕楊晴進入。雙方爭執不下,法院最後只好取消勘查計劃。

通州法院審理後認定,這套房子當年的實際售價為24000多元,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包某。

法院調取了公證處為包某辦理公證時的錄像和卷宗,顯示了公證遺囑的辦理過程。在此期間,包某神志清醒,反應正常,具有一定的表達能力,能夠正常交流,會簡單的讀寫。公證員根據包某提供的手寫遺囑和她本人的意思表示,為她列印了一份遺囑並逐字逐句通讀,在確定內容正確無誤後,包某簽了字。現場錄像顯示,她始終神志清醒,自述《遺囑》內容是其真實的想法,沒有人逼迫。卷宗中還留存了北京中醫藥大學東直門醫院為包某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載明:「神志清楚,思維清晰,行動自如。」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包某所立《遺囑》的效力問題。現有證據沒有顯示購房款是從包某已去世的丈夫楊某遺產中支付的內容,424號房屋應認定為包某的個人財產,也沒有證據顯示她立下公證遺囑的時候行為能力受限。楊晴所稱「母親是在大哥私下操縱、欺騙、誘導下去立公證遺囑」的意見,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楊晴的全部訴訟請求。

(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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