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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紅水鄉一商販沒有煙證還敢買煙,這回挨了……

小圈說:


關於對賈國鋒無證從事捲煙銷售經營案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賈國鋒、男、現年34歲、苗族、初中文化,系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紅水鄉***屯,身份證號碼:452229****。

經查實: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2018年2月開始,擅自在融水縣紅水鄉芝東村芝東屯從事捲煙銷售經營活動, 2018年2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扣押當事人四個品牌的捲煙共9條(10包每條)、貨值金額為1275元。至2018年2月7日我局立案之日止,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總計為1275元,違法所得無法統計。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二: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對賈國家鋒製作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複印件,證明當事人正在從事捲煙銷售經營活動的事實及已銷售捲煙的經營額。

證據三:執法人員依法扣押的捲煙財物清單,證明扣押捲煙的貨值金額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有當事人的簽名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證據,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的規定。

2018年2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融市監告字〔2018〕1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擬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無證經營活動,並擬對當事人作出處以違法經營額1275元的25%的罰款,即罰款318.75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規定,構成無證經營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無證經營活動,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以違法經營額1275元的25%的罰款,即罰款318.75元。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融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股辦理繳納罰款手續併到中國工商銀行融水縣支行繳納罰款,上繳國庫。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融水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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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 融水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融水縣政府網-新聞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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