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宋山木案」嗎?我該怎麼辦?
2010年5月4日,22歲的女孩羅某向深圳警方報案稱,5月3日晚,她被山木集團總裁宋山木強姦。
我是在強姦事件發生後去了峰哥的電子廠上班時,才關注到這則在網上炒得沸沸揚揚的新聞的。受害者經期被強姦,我也是。受害者當時的證據有限,我也是。受害者當時22歲,我20歲。
我覺得受害者比我幸運,因為她身邊有那麼多人極力支持她報警,討回公道,討回正義。
而我呢?
沒有一個人,鼓勵支持我報警;加上我生性膽小懦弱,沒有主見,又生怕被人罵「騷貨、婊子」,被人罵「騷浪賤」,被人罵「一個巴掌拍不響,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被人罵「貪錢」,最終沒有勇氣去撥打報警電話。
我只能獨自舔著傷,只能默默地履行著倉庫管理員助理的職責。
那是我的第一次啊!
那可是我的第一次啊!
2010年12月24日,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宋山木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205.87元。
羅湖區人民法院英明!
獲悉一審判決時,我在學校。我也想報警,但是沒有人支持,我也苦於沒有錢請律師,沒有有力的證據,也沒有時間,就沒有報警!
2011年1月4日,宋山木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僅憑劉某的陳述推定上訴人違背劉某意志,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
人渣真是至賤無敵!以為自己有幾個臭錢,全天下所有錢沒有他多的女人,都會為了錢脫光衣服前仆後繼!
2011年10月13日下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宋山木違背被害人劉某意志,採用語言威脅及拍攝裸照等手段脅迫被害人,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法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萬歲!
宣判後,宋山木情緒激動,稱如果法院僅憑受害人的陳述就定他有罪,「是全中國男人的悲哀。」
我對受害者羅某說的「判4年,太輕了!」表示深深的理解,表示感同身受。太扯淡了!還說是「是全中國男人的悲哀!」。如果人渣不被定罪,那就不僅僅是「全中國女人的悲哀!」而且還是「全中國人的悲劇」了。你們這一小撮人想把堂堂大中華變成跟印度一樣成為「強姦大國」,讓其他國家的女性望而止步、心生畏懼嗎?
原來「只要強姦案的受害者陳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實,雖未得到印證但有合理解釋,同樣可認定其真實並採用」。
獲悉此案的終審判決時,心中確確實實湧起了「報警維權」的念頭。
但是,只有我,一個人,在戰鬥!
我最終還是沒有勇氣去報警。
如今,事情已經過去了整整七年,可能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了。
再說,我手上也已經沒有任何證據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所以,到底是否過了追訴時效,作為一名法律業外人士,我不確定。
在此,獻上臧克家大師的詩。初中時第一次讀到這首詩,我就愛上了它,然後僅僅花了三分鐘時間,就能一字不差地背下了:
烙印
生怕回頭向過去望
我狡猾的說「人生是個謊」,
痛苦在我的心上打個烙印,
刻刻警醒我這是生活
我不住地撫摩這烙印,
忽然紅光上灼起了毒火
火花里迸出一串歌聲,
件件唱著生命的不幸。
我從不把苦難向人訴說,
我知道那是一個罪過。
混沌的活著什麼也不覺,
既然是謎,就不該把底點破。
我嚼著苦汁營生,
像一條吃巴豆的蟲。
把個心提在半空,
連呼吸都覺得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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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來自本人的《生而為女》女主艾滿弟自傳的第十四章 性侵害 , 原創作品,轉載註明出處,授權聯繫作者,未經許可不得抄襲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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