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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規範商業銀行股權的「雞毛信」 :評銀監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文件

3月9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文件,包括:《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工作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此前,銀監會已於2018年1月5日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一、分類要求股東

根據《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以下簡稱「股東」)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5%以上的,應事先報銀監會或派出機構核准;股東持股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1%以上、5%以下的,應在取得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備。根據這兩類股東核准、報備要求的差異,配套文件對股東進行分類要求。

(一)持股5%以上的股東

《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未經批准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股東資格申請」,補充申請未獲批准的,銀監會將責令其改正,則該股東必須轉讓或減持商業銀行股份至5%以下。若其未改正或未按時提出申請的,銀監會將按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處以以下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在2018年4月5日前(《暫行辦法》施行三個月內)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報送銀監會或派出機構。該項規定時間要求急迫,股權結構複雜的商業銀行按時有效的完成該項工作有較大的挑戰。

(二)持股1%至5%的股東

對於持股1%至5%的股東,《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要求股東和商業銀行都有責任及時向銀監會報告該股東的相關事項。其中,股東應當在獲得股權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商業銀行應當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股東持股增至1%至5%的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該項表述對商業銀行了解股東持股比例變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商業銀行對其股權管理的難度和挑戰增加。

《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中還明確列示了報告材料的目錄和重點關注事項。報告材料目錄包括八項內容:一是關於股東基本信息和證明材料;二是關於股東穿透信息和證明材料;三是關於股東入股信息和證明材料;四是關聯交易信息;五是股權狀態信息;六是股東負面信息;七是股東履約情況;八是股東主動承諾。重點關注事項包括九項內容:一是是否自有資金入股,是否資金來源合法;二是是否委託代持;三是持股數量是否符合規定;四是是否存在不適宜擔任股東情形;五是材料是否真是完整;六是股東是否遵守承諾、公司章程及監管規定;七是商業銀行與股東關聯交易是否合法合規;八是股東涉及股權質押的,是否合規;九是其他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二、有序清理存量違規持股與違規授信

(一)股東持股比例違規——有序清理

《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暫行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暫行辦法》要求」。此前,銀監會在暫行辦法中重申了股東入股上市銀行數量「兩參一控」的限制。「兩參一控」要求指的是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這意味著,對於違反「兩參一控」限制要求的股東,其所持有的不合規商業銀行股權將在未來有序的轉讓或堅持。值得注意的是,該項規定並未就該情況下的股權減持設立時間限制。

(二)金融產品持股比例違規——限期整改

《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辦法》施行前,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商業銀行股份的,原則上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不同於違反「兩參一控」規定的處置方法,對於金融產品持股比例超標的情況,銀監會設立了整改完成的時間限制。該項要求將迫使持股超標的金融產品在2019年1月5日前持續減持商業銀行股權直至達標。根據wind中截至2018年2月底各上市銀行最新大股東持股情況,25家A股上市銀行中,有3家存在金融產品持股超過5%的違規情況,值得關注。

(三)商業銀行對股東授信違規——達標前「只減不增」

《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主體的存量授信餘額不符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的,應根據存量授信業務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續作或新增授信業務」。該規定旨在落實防範上市銀行與股東之間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的情況。此前《暫行辦法》中規定:「對於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單個主體授信額度不應超過資本凈額的10%,而對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等合計授信額不應超過資本凈額的15%」。這意味著上述指標達標前,商業銀行對於該股東的授信「只減不增」。

(四)加強整頓,明確重點

銀監會在配套發布的答記者問中明確了下一步的整頓重點,其中提到:「將中小商業銀行股東與股權作為公司治理重點內容,納入2018年現場檢查計劃」,「加強對商業銀行及股東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這意味著監管機構將重點整治中小銀行股東及股權結構,且監管力度和措施都會進一步加強。這呼應了2017年11月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城商行座談會上所指出的:「有的城商行歷史上出於化解風險的需要,在股權結構上存在先天不足,所有者越位和缺位現象並存。……在股權管理上,必須落實穿透原則,提高股權透明度,規範隱性股東和股權代持現象」。

三、自有資金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當天出台的配套文件中再次強調了商業銀行股東必須使用合法來源的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雖然此前發布的《暫行辦法》沒有對自有資金的認定等進行細化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從3月7日保監會修訂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得到一定的啟示。《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明確「自有資金以凈資產為限」,銀監會也有較大可能以該標準對商業銀行股東入股資金是否為自有資金進行認定。正如我們在《嚴控准入,穿透結構,強化問責——保監會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4]報告中提到的,考慮到未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金融控股公司全面監管要求迫切,監管機構將可能通過比較金融控股公司凈資產和其對各金融子公司投資額之和的形式來確認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各子公司。

(作者來自興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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