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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被判賠600萬元,只因抄襲了一家網站

作者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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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3099字,閱讀約需6分鐘)

近日,「奮鬥在韓國」網站訴58同城侵犯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判決結果出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2月24日作出的二審判決中認為58同城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駁回了58同城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原判。

背景

「奮鬥在韓國」網站首頁截圖(來源:icnkr.com)

58同城韓國站首頁截圖(來源:http://global39999709688083.5858.com/)

不過,這家創辦時間僅比58同城晚一年的公司,經過調查卻發現,2013年成立的58同城韓國站「通過抄襲、裁剪、祛除等方式和手段將韓華公司網站的內容直接展示在58同城網站中」,其中還包括「部分印有奮韓網、奮鬥在韓國中英文水印的圖片」,並且這些圖片被58同城「惡意通過技術手段裁剪或祛除」奮韓等中英文水印,被「抄襲」數量達到「上千張」,這使網路用戶得以不使用奮韓網、直接在58同城網站上即可得到奮韓網的信息。

韓華公司認為,58同城的這種「未經韓華公司同意」「不勞而獲」的商業模式使奮韓網的訪問量減少,「嚴重侵犯了韓華公司的合法權益」,「獲得了非常高的不正當利益」,並「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商業原則與公認的商業道德」。於是,韓華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58同城的經營者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五八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並向五八公司索賠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

然而五八公司對此全然不同意。在此案一審過程中,五八公司辯稱,「奮韓網」上圖片的著作權並不屬於韓華公司,而是屬於上傳用戶,韓華公司通過格式條款推定自己有相應的著作權不成立。五八公司認為,在奮韓網上註冊用戶就不會在其他網站上傳租房信息,就排除在其他網站發帖的可能,這種觀點也不成立。五八公司還提交了相應證據,試圖證明信息是用戶自己發布的,五八公司無法通過技術手段屏蔽圖片,所以有可能網友上傳時有韓華公司相應信息,不能認為五八公司應承擔責任,同時,韓華公司有通知義務,但五八公司也已在開庭前予以刪除。

一審觀點

經過一番審理,2017年7月24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五八公司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且具有不正當性,對韓華公司的預期利益和市場份額造成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判決五八公司在「58同城」網站首頁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韓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1萬元。

在一審過程中,五八公司曾辯稱與韓華公司非直接競爭者,因為奮韓網是論壇而58同城是「生活信息發布平台」。海淀法院首先就奮韓網與58同城韓國站是否構成競爭關係這一問題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海淀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對於競爭關係的判定,不應局限於某一網站的功能或模塊設置等固化的要素,而應當從其交易對象、具體實施的經營行為等進行判斷。」因此,海淀法院認為同屬於發布網路分類信息市場主體的奮韓網與58同城韓國站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競爭關係。

關於韓華公司主張五八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海淀法院指出該條款的適用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該種競爭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受到了實際損害。海淀法院表示,奮韓網中的經營信息數據屬於韓華公司的經營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五八公司採集他人的網站特定信息後以用戶名義發帖,嚴重損害了韓華公司的合法權益。

首先,海淀法院根據韓華公司舉證,認定58同城根據奮韓網的數據信息進行了採集加工,進行二次傳播,自行編輯並上傳了涉案文字和圖片。

其次,根據韓華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郵件,五八公司對於與韓華公司就合作意向進行接觸前後部分信息帶有水印而部分不帶的情況,並無合理解釋,海淀法院認為這應為五八公司偽裝以個人名義在58同城韓國站上發布侵權信息,且在韓華公司郵件要求其刪除帶有「奮鬥在韓國」水印的圖片後、一審首次開庭時仍然「採用不當手段、不勞而獲地將奮韓網中有效信息複製到自己網站中以搶佔市場」,主觀惡意明顯,因此違背了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

再次,海淀法院指出:「因競爭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客觀上導致合法經營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該損害不一定以實質上的經濟損失為成立要件,還應當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害、合法市場份額的破壞、消費者信任度的下降等損害。」結合此案,海淀法院認為58同城韓國站的涉案行為已經「分流奮韓網的客戶群,進而影響到奮韓網的網站生存問題」,也「對奮韓網的預期利益和市場份額造成影響」。

因此,海淀法院認定五八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建議今後五八公司考慮自己的行業影響力,以實際行動為行業樹立榜樣地位,而非率先破壞競爭規則」。海淀法院綜合考慮五八公司的侵權主觀惡意,以及第二次庭審中稱系用戶自行刪除鏈接「明顯存在造假的嫌疑」,認為其應當承擔更為嚴苛的法律責任,且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因此對韓華公司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

此外,關於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問題,韓華公司在一審中依據涉案圖片中「奮鬥在韓國」水印和奮韓網「用戶註冊協議」中的相關規定,主張其享有奮韓網論壇中網友上傳的圖片、文字的著作權。海淀法院認為,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創作作品的作者享有,在韓華公司未提交涉案圖片、文字作品底稿等證據證明其創作者即為發帖人,亦未證明涉案作品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創作,且原始權利人不明確的情況下,僅憑網站註冊協議的約定無法認定韓華公司享有其網站中涉案圖片、文字作品的著作權。因此海淀法院對韓華公司關於五八公司侵犯著作權的主張未予支持。

綜上,海淀法院判決五八公司向韓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0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共計601萬元,並在58同城網站首頁刊登聲明,就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韓華公司消除影響。

二審觀點

五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審理,於2月24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五八公司的上訴。

二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圍繞五八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以及責任承擔是否恰當等焦點問題進行了分析闡述。

首先,五八公司在上訴中認為一審法院對於涉案帖子是58同城編輯發布的事實認定不清,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認定五八公司自行上傳相關信息的可能性較大。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進行了詳細分析,認為五八公司有能力但並未充分舉證予以否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而且現有部分證據與五八公司主張的事實截然相反。因此,一審法院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和民事證據認定高度蓋然性原則而在這一問題上作出的認定並無不當。

其次,關於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作為該案法律適用的依據並無不當,並通過具體闡述得出結論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案被訴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給韓華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害,一審法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五八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定性結論並無不當。

再次,關於五八公司責任的承擔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消除影響責任、賠償數額和合理支出的確定等問題上的結論無誤,一審法院根據雙方郵件認定五八公司存在惡意也並無不當。

而對於五八公司在上訴中提交的《專家諮詢意見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其並非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類型,因此僅將其內容作為參考。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五八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駁回了五八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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