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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妹子嫁到多倫多,棄全部家產,離婚還要養前夫!找老外三思啊

一位中國女士和大31歲的洋人老公經歷了一場從中國到加拿大的忘年戀+跨國戀,最後卻以離婚收場,她不但幾乎得不到家產,反過來還要支付前夫的生活費。最後,連審理離婚官司的加拿大法官都搖頭說不公。

故事要從20多年前說起。

1994年,一位19歲的北京女大學生與同校的客座講師Emerson相識,當時Emerson已經50歲。

從北京到多倫多:九年忘年跨國戀

兩人不顧年齡相差31歲,譜出了一段師生戀。1996年,女孩與洋教師開始同居,次年8月,他們的女兒在北京出生。

1998年,女子帶著女兒移民到加拿大,住進了Emerson在多倫多的房屋。不久,他們的兒子誕生。

在兩人相識之前,Emerson曾經在巴黎和多倫多擁有並經營語言學校。在1990年,Emerson將巴黎的學校出售,獲利20-30萬加元。另外,在1989年,他就已經將巴黎語言學校的經營收益約50萬加元,轉賬到了加拿大。

從1998年到2004年,Emerson也多次從加拿大轉賬到中國一間銀行,數額約幾十萬加元。他有意在中國開設英語學校,並且把部分資金打在這位女子的戶頭,主要是因為女子擁有中國身份,在加中兩地轉賬方便。

2001年,兩人在多倫多結婚。婚後,Emerson繼續擁有一間語言學校,也是家庭的唯一收入來源。

2002年,他們全家遷往溫哥華,Emerson在那裡開辦了第二間語言學校,又以Emerson的名義購買了一間房屋。

本來,一家四口的生活過得平平順順。

但是,2003年,一場SARS,導致從中國來加的學生人數大減,Emerson的兩間學校都被迫關門。學校從盈利到關門,讓Emerson陷入官司。先是負責經營多倫多學校的Emerson前妻向他索賠,緊接著多倫多學校的物業業主又把Emerson的公司告上法庭,兩宗案子分別索賠250萬加元和180萬加元。

波折就此開始了。

《分居協議》: 被誤導放棄全部家產

2004年,Emerson被迫賣掉了溫哥華的房子,獲利20萬。

2005年2月,Emerson簽署了一份《個人資產與負債聲明》,透露其當時的凈資產約有180萬加元。

一個月後,Emerson與妻子又簽定了《分居協議》。

這份協議中說明:

兩人自2004年1月起就已經分居;

雙方了解各自的財務狀況;

雙方互不爭奪對方財產,包括對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投資;

協議也提到當時Emerson被多倫多學校的物業業主起訴,涉及債務超過200萬,由他個人承擔,免除妻子受到這些官司的追討。不過,實際上被起訴的不是Emerson本人,而是他的有限責任公司。

聲稱他的前妻對「丈夫的房屋有置留權(lien)」,未經前妻同意不能出售。之後,女子同意「放棄對丈夫房屋的任何追索」。

放棄配偶贍養費

根據Emerson的年收入32000加元計算,女子獲得子女贍養費是每月468加元。

這份協議是在Emerson的要求下由一位律師安排,在溫哥華簽署,女子在執行協議之前,並沒有得到法庭諮詢。

在之後的離婚訴訟中,女子認為自己當年被Emerson誤導了,因此要求擱置這份協議。比如,協議中的幾項條款聲稱Emerson正在被人索賠,意圖讓女子放棄對他的資產的申索。還有一點對女子不公平的是,協議中沒有披露Emerson的資產。

而Emerson的《個人資產負債聲明》中提到他擁有近180萬元的資產,當時的女子沒有任何資產,卻放棄了所有追索權

也就是說,在結婚8至9年之後,女子沒有任何資產和配偶贍養費。

法官表示,女子在協議上簽字時,沒有得到任何法律諮詢,很難想像,會有哪一位家庭法的律師會建議她這麼做。所以,這樣一份分居協議,是嚴重不公平。

子女無法相信父母分居

法庭下達同意後,2005年7月,Emerson設立了一個家庭信託賬戶,指定兩名孩子為受益人。信託名下的財產包括位於高貴林(Coquitlam)的一間房屋。2007年,Emerson賣了這間房屋,又在同市買了另一間住所。Emerson本人則租住溫哥華的一間公寓。

但是在之後一段時間,Emerson仍然住到新買的房屋內。

新房的估價在2016年9月時已有125萬。Emerson稱,買新房的貸款是57萬,約40萬的買房款是他在2006年出售溫哥華一處商業物業獲得的。由於兩人從2004年就分居,所以這筆錢款不受《家庭法》約束。

到了2009年,女子考取了地產經紀牌照,開始工作。同年,多倫多語言學校的物業官司被撤銷。

到了2012年,兩人第二次分居,Emerson將書桌、書本等用品搬到地下室。但是女子和兩名子女都作證說,他們仍像一家人一樣生活。

2014年,兩人的女兒在UBC讀大學,平時都住在Emerson購買的公寓,周末才回高貴林家中。所以子女都認為溫哥華的公寓是為了讓女兒上大學更方便,女兒還作證說,父親曾經說住在公寓是為了「退休金」。此外,他們還看到父母經常一大早一起游泳,完全不能相信父母已經永久分居。

心灰意冷 結果越告越麻煩

女子說,在2015年11月高貴林的房子裝修完工後,兩人發生爭執,她發現Emerson背著她正在出售房屋,意識到他已經無意再與自己生活,女子心灰意冷,不久提出了離婚訴訟。

訴訟中,她要求法院下令擱置早前簽下的那份對她非常不公的《分居協議》。

但是,這項訴訟的裁決結果卻讓人太意外。

根據《家庭法》(Family Law Act),擱置分居後的財產或贍養費協議,必須在發現擱置理由的兩年之內提出,Emerson稱擱置期限已過。

為此,法官拒絕了擱置《分居協議》的要求,理由是雖然協議對女子不公,但是女子明知自己沒有獲得法律諮詢就簽了字。由於擱置期限已過,女子無權再追討原本在執行協議時她可以向Emerson申索的財產

其次,2017年,73歲的Emerson早已退休,靠養老金和一些投資收入生活,年入只有2萬加元。相比之下,女子在獲得卑詩省地產經紀牌照後全職工作,年薪超過10萬加元。法官表示,高收入的女子需要贍養前夫,每月支付前夫875元的生活費,還要追溯至2015年12月算起

最後,Emerson在溫哥華的公寓升值20萬元,女子可以分到其中的一半10萬元。

看完這樣的故事,只能說:老外還敢嫁嗎?!

跨國婚姻,看似浪漫,實際上面對的問題比普通婚姻多太多了。語言、文化、飲食之外,結婚前一定要先搞清楚對方的金錢觀,搞清楚自己能不能接受,這個太重要了,大部分的家庭成敗都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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