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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扣押毒品過程,必須錄音錄像?

在李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中,公安機關多名偵查人員在沒有拍照、錄像的情況下,對嫌疑人的包裹進行拆封搜查,結果搜出了2公斤海洛因。緊接著,指控王某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認為,這2公斤海洛因並不是他的,不知道是誰在什麼時候放進去的。

辯護人對於涉案還或因的搜查、提取過程提出合法性質疑:

1、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2、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十條,在現場檢查或者搜查時,應當對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照片和錄像資料應當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裝活動的主要過程以及毒品的原始位置、存放狀態和變動情況。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對涉案包裹(毒品)進行檢查、扣押,沒有依法進行錄像,無法反映出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以及包裹的拆解過程,違反法律規定。

上述辯護意見,效果如何?如何評判呢?

客觀來分析: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籠統規定了對刑事案件進行檢查、搜查、扣押時,都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點非常難以做到,執法記錄儀的應用並沒有那麼廣泛。

而《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要求對毒品檢查、扣押過程必須進行錄音錄像,之規定對於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即可。在辦案操作中,大多數情況下,都僅對毒品進行拍照而已。

附:

1、《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應當對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拍照或者錄像,採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無關人員接觸毒品及包裝物。」

第十條,「必要時,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扣押和封裝的主要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照片和錄像資料應當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裝活動的主要過程以及毒品的原始位置、存放狀態和變動情況。照片應當附有相應的文字說明,文字說明應當與照片反映的情況相對應。」

2《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四條,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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