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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與管仲的法律思想比較

亞里士多德與管仲

法律思想比較

內容摘要: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至322年)是古希臘著名的百科全書式學者。管仲(公元前725年至645年)是春秋前期著名的政治家、先秦時期的法家先驅。亞里士多德和管仲關於法律的思想主要體現在人的地位、社會組織形成、品德、政體以及法治等方面,二者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達古代東西方法律思想的差異。

關鍵詞:亞里士多德;管仲;法律思想

編者註:經作者授權,參考文獻已省略。

1

人的地位

亞里士多德通過區別公民與非公民解釋人的平等與不平等。他認為公民與非公民之間是不平等的,而公民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凡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我們就可以說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其進而通過血統論(自然公民)和法權論(法定公民)界定享有平等地位的公民範圍。血統論認為,「公民就是父母雙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兒子,單是父親或母親為公民,即其子不得稱為公民。」法權論致力於解決規劃入籍者的地位問題。「在變革後凡已經獲得這些法權的人們,實際上就須稱為公民了。」亞里士多德在強調公民地位平等的同時反對趨同,主張差異化,「組成一個城邦的分子卻必須是品類相異的人們,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補益,這才能使全邦的人過渡到比較高級的生活。」

管仲的職業世襲制解釋了他對於人的地位的觀點,與亞里士多德的血統論和差異論有很大的相似性。管仲認為,「士子之恆為士。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農之子恆為農。」職業世襲制儘管有利於國家的穩定,便於統治者管理。但反映了人的不平等思想,並且阻斷了社會階級流動的通道。

2

社會組織的形成

亞里士多德通過人的政治性和社會目的論解釋社會組織的形成。「人類自然地是趨向於城邦生活的動物。」「一切社會團體的建立,其目的總是為完成某些善業。」他認為社會組織出現是由人的本性以及對共同價值目標的追求決定的,進而通過城邦的形成過程佐證上述觀點。「由於男女和主奴這兩種關係的結合,首先就組成家庭。為了適應更廣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聯合成的初級形式——村坊。等到由若干村坊組合成城邦,社會就進化到高級而完備的境界。」

管仲認為世界最初存在「原初狀態」,智者賢人創造有序的社會。「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是故道術德行,出於賢人。」這一觀點強調賢者(君主)作用,為人治觀奠定基礎,為封建專制、中央集權提供了理論基石。

3

品德

亞里士多德將公民與統治者進行區分,指出各自應當具備的品德。作為統治者,應具備專有品德「明哲」,即治理自由人的能力;作為被統治者應具備專有品德「信從」,即必須知道如何接受他人的統治。其強調賢明君主的作用,進而認為中庸是最佳品德。「節制和中庸通常是最好的品德,那麼人生所賦有的善德就完全應當以中間境界為最佳,處在這種境界的人們最能夠順從理性。」

管仲認為,「愛之、生之、養之、成之,天下親之,曰德」,「以無為之謂道,舍之之謂德。故道之與德無間,故言之者不別也。」「道也者,上之所以導民也。是故道德出於君。上之人務德,而下之人守節。」管仲認為德和道並沒有太大區別。德就是愛等基本倫理要求,並且提出君主可以引導人民的德。此處一方面強調賢明君主的作用,另一方面對其提出了治國要求。

4

政體

亞里士多德按照絕對公正原則將政體進行分類。凡是照顧到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們的利益的政體就都是錯誤的政體或者正宗政體的變態。亞里士多德認為最理想的政體是以中產階級為基礎的政體。因為,「中產階級比任何其它階級都較為穩定。他們既不像窮人那樣希圖他人的財物,他們也不像富人那麼多得足以引起窮人的覬覦。他們過著無所憂慮的平安生活。」這一觀點理論基礎正是「中庸」。關於政體與法律的關係,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服務於政體。

管仲認為,「一人之治亂在其心,一國之存亡在其主。治亂在主而已矣。」從中可以推測出管仲所主張的理想政體是君主政體,並且必須是賢明君主。對於管仲,政體就是君主,政體與法律的關係就是君主與法律的關係。基於前述人治觀,法律服務於君主。

5

法治

亞里士多德將法定義為良法加守法,即「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於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其認為法治優於一人之治,理由有「法律是沒有情感的智慧」、「人多力量大」、「人人平等」、 「一人不能理萬機」等。由於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是建立在公民的民主平等的基礎上的,這是區別於管仲法治觀點的關鍵。

管仲認為,「如四時之不貣,如墾辰之不變,如宵如晝,如陰如陽,如日月之明,曰法。」這句話旨在說明法的穩定性。管仲的「法」,實際上包含了「刑」、「令」等內容。法的重要性體現在,「凡君國之重器,莫重於令」,「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即法對於統治者的工具作用。「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這句話充分說明了法與君主的關係,而這又是管仲所主張的君主政治決定的。管仲的理想設計是嚴格執法和君主守法,但這種設計始終是建立在「家天下」體制基礎下,顯得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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