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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媚代表:完善相關法律 重視發揮民間救援組織作用

經濟日報 李治國

提高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初步建立,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

但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有一些幹部群眾對這一法律內容不甚了解,因此很多組織或社會公益機構面臨突發事件時,往往不能自覺全面的運用這一法律去應對和操作。二是隨著實踐的發展,這部法律中的一些相應條款也應該適時進行補充和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綜合部職工黃美媚表示,第一,要進一步加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學習宣傳力度,把它列為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列為授課培訓科目,各大專院校及中小學教育的法律課程中,也應該有相應的內容和知識。

第二,要高度重視民間救援組織的作用,目前,重大自然災害與社會突發事件已對我國緊急救援能力提出重大考驗,要應對好這個考驗,除政府要強化危機意識、健全管理機制外,還需要有效整合社會資源、發動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民間救援組織的協助與支持更是不可或缺。一是機制到位。建議將民間救援納入法制軌道。國家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志願組織活動和志願者自身權益提供法律保障,建議在救災行動等特殊領域,公安、城管等部門可進一步探索開放救援車輛裝備准入制度。二是組織到位。規範民間救援組織,加強組織培訓,強化救援隊伍建設,促進民間救援組織逐步實現規範化管理,更加有序有效的參與到應急工作中來。三是保障到位。政府財政上適當給予經濟支持,促進民間救援組織良性發展。建議將民間志願組織納入預算,適當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支持力度。

黃美媚表示,《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對突發事件的處置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經過十多年的實踐,該法需要在修訂並完善。比如,該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條中指出:「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和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這一規定對突發事件處置的善後處理是非常周到的。但另一個問題也應該引起重視,就是對民間救援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補償問題。民間救援組織參與救援,肯定會消耗大量的人力物資,一部分可由他它們出於社會責任感自行處理,另一方面,各級政府也應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項資金」中給予它們一定比例的合理補償,否則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他們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積極性,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關於這一點,現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中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建議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作出一些必要的補充及修改,將民間救援的補償機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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