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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八種特殊犯罪比較

1.兩個八種特殊犯罪比較圖構

2.法條依據

生日當天算不滿,生日的第二天算已滿←(法釋[2006]1號第2條)刑法第17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2天起算。

已滿14不滿16,相對負8種刑責←(97年刑法第17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能假釋←(97年刑法第81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法釋[2016]23號第25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無期的罪犯,不得假釋(即使減刑後減到10年以下也不得假釋)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有期後,也不得假釋

可限制減刑←(97年刑法第50條第2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有期≥20年,無期≥25年←(97年刑法第78條)(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15年←(法釋[2012]2號第9條)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法釋[2016]23號第12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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