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告贏政府,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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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法在掌中
生活法律,一點就通!
李磊和韓梅梅
為了支付孩子高額的幼兒園費用
與縣圖書館聯合辦了
兒童多媒體閱覽室
雙方協商
由李磊和韓梅梅
出資金和場地
並每年向縣圖書館
繳納管理費
幹了個文化產業
李磊和韓梅梅
兩個人頓時覺得
自己高大上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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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閱覽室沒開幾天
文體廣電局市場科
以整頓網吧為由要求其停辦
李磊找到縣圖書館
圖書館也沒辦法
退回了管理費
取消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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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李磊和韓梅梅
覺得之前的投資不能浪費
真的就干起了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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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後
縣工商局、文體廣電局和公安局
進行檢查
發現一初中生在網吧網遊戲
李磊和韓梅梅
又未能出示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縣工商局以此為由
先對網吧的電腦進行了扣留
隨後
沒收了所有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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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不服
訴至法院
法院這次
支持了李磊
你知道為什麼嗎?
宣鑫說行政
行政機關不能任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雖然該條規定沒有明確列舉「沒收財產」為了保證行政相對人充分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保障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也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適用聽證程序。
縣工商局沒收電腦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屬沒收較大數額的財產,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本案中,縣工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只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告知李磊、韓梅梅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而沒有告知聽證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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