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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告贏政府,是因為……

法在掌中

生活法律,一點就通!

李磊和韓梅梅

為了支付孩子高額的幼兒園費用

與縣圖書館聯合辦了

兒童多媒體閱覽室

雙方協商

由李磊和韓梅梅

出資金和場地

並每年向縣圖書館

繳納管理費

幹了個文化產業

李磊和韓梅梅

兩個人頓時覺得

自己高大上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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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閱覽室沒開幾天

文體廣電局市場科

以整頓網吧為由要求其停辦

李磊找到縣圖書館

圖書館也沒辦法

退回了管理費

取消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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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李磊和韓梅梅

覺得之前的投資不能浪費

真的就干起了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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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後

縣工商局、文體廣電局和公安局

進行檢查

發現一初中生在網吧網遊戲

李磊和韓梅梅

又未能出示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縣工商局以此為由

先對網吧的電腦進行了扣留

隨後

沒收了所有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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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不服

訴至法院

法院這次

支持了李磊

你知道為什麼嗎?

宣鑫說行政

行政機關不能任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雖然該條規定沒有明確列舉「沒收財產」為了保證行政相對人充分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保障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也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適用聽證程序。

縣工商局沒收電腦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屬沒收較大數額的財產,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本案中,縣工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只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告知李磊、韓梅梅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而沒有告知聽證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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