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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新規,這四種情況導致夫妻離婚的,可要求經濟賠償

對於過去的農村人來說,離婚這件事是想都不敢想,現在隨著社會的進步,對女性權益的保護,離婚已經見怪不怪了。現在年輕人認為三觀一致,能合得來,就一起過著,要是不適合就離婚,誰也不耽誤誰。根據2018年婚姻法新規,這四種情況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經濟損害賠償,這個很多人都不知道。

1,出現重婚的情況。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因為此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結合,各國大多規定重婚是「無效婚姻」或得撤銷婚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處於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這種情況指的是,一方有配偶,還與其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的,穩定的生活在一起,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制止,最後導致離婚的,應當請求一方給予經濟賠償。

3,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在世界各國,家庭虐待妻子的行為是十分常見,隨著最近幾年,人們素質的提高,家暴事件也逐漸在減少,可是在一些貧窮落後的農村還是時有發生。家暴使受害者身體,精神上感到痛苦,還損害人的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根據婚姻法規定,家暴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受害者可要求實施者承擔賠償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

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老人,孩子,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僅不提供物質上的供養,還拒絕生活上的照料和幫助,婚姻法規定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的可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四種情況導致夫妻離婚的,沒有過錯的一方可請求損失賠償,對此,你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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