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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玩!中國喬丹反告美國喬丹侵權,還要索賠30萬元!

相信大家對於 「喬丹」 的印象都很深刻,從小時候的「喬丹體育」到長大知道了「Air Jordan」時隔幾年的商標案近日又有新的動向。

近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體育)訴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耐克商業(中國)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晉江法院知識產權庭公開開庭審理。

據相關報道得知:雙方圍繞「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相關標識(包括喬丹官網、喬丹籃球鞋、喬丹服裝等)作為關鍵詞用於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百度競價排名廣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喬丹」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的前述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爭議進行激烈辯論,但此案並未當場進行宣判。

尷尬了,喬老爺子又被搞了?眾所周知 Michael Jordan的中文譯名為「喬丹」,早在 1984年他的第一份商業廣告是和耐克公司進行了簽訂,從此大家所熟知的 「飛人標」所輸出的眾多鞋款,到現在的地位,不用多說,大家都心裡有數。

之後 2012年,Michael Jordan 在上海法院起訴喬丹體育以侵害其商標權、姓名權為由,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權行為,撤銷78個相關註冊商標,並賠償114萬餘元,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仍在3月、10月兩次駁回耐克的商標撤銷申請,再次明確表達了「喬丹」並非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喬丹體育註冊使用「喬丹」商標不侵犯 MichaelJordan 的姓名權的立場。

如今,相隔幾年後,雙方又因商標再起糾紛。喬丹體育表示,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標識用於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廣告(競價排名)中,屬於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

對此,「耐克體育」和「耐克商業」表示,被告沒有把喬丹籃球鞋等相關標識用於其官網,只是後台關鍵詞,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然而對於這場長年的 「商標」 征戰,打著擦邊球的 「李鬼告李逵?」 各位有何看法?留言板不妨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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