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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留置措施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中國長安網北京3月13日電(記者 黃海英)今天上午9時,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進行說明。

李建國表示,為了嚴格規範留置的程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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