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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不少商家還在用:「多少年都沒變過」

據安徽商報訊 「煙酒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請顧客在本單開出之日起一個月內來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權自行處理!」……日前,這些總是讓消費者無奈的格式條款,被合肥市工商局列入十大「霸王條款」公佈於眾。工商部門認為,上述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現實中,遭遇霸王條款,消費者真的可以說不嗎?日前,記者走訪省城一些經營場所發現,很多商家還是固執於「霸王條款」,甚至於當消費者不遵守條款時,就拒絕消費者消費。

長江路一影院內自售食品飲料,禁止顧客帶有刺激性味道的食物

霸王條款之「禁止外帶食品」

KTV:這是店內規矩多少年沒變過

KTV等娛樂場所對消費者自帶食品消遣是否有限制?3月8日晚,記者自帶瓜子和啤酒來到省城太湖路一家KTV連鎖店打算消費。一名工作人員得知記者自帶酒水後,拒絕預訂包廂,表示本店拒絕顧客自帶酒水食品進包廂消費。

該工作人員建議記者把自帶的酒水放回車內或委託前台保管,推薦記者從店內的酒水食品自選區選購,消費到一定額度還有優惠。在南二環路一家KTV,記者自帶酒水進包廂消費也遭到拒絕,店方回應稱「這是店內的規矩,多少年都沒變過」。

電影院是否允許自帶食品?當晚,記者來到廬陽區長江劇院探訪。前台工作人員表示,影城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干預顧客自帶食品進場觀影,但如果帶有比較強烈的刺激性食品,比如麻辣燙、炸雞排等,會要求顧客進場前吃完這些食品。

霸王條款之 「請顧客在本單開出之日起一個月內來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權自行處理」

洗衣店:實在聯繫不上才會自行處理

3月8日,記者來到長江東大街一家乾洗店,店內懸掛有數十件尚未被主人領取的衣物。據店方負責人介紹,大部分衣物處在開票後一個月的「認領期」,在店內保存三個月將收取保管費,過期將作為無主衣物處理。該店懸掛的《顧客須知》欄中,最後一條也明確註明了這一規定。

該店負責人解釋稱,一件長期未取的衣物被視作無主衣物後,店方有權利將這件衣物自行處理,可以轉賣或作其他用途。當記者問及,即便一件衣服長期未來取,但衣物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店內此舉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店負責人稱,「店內晾掛的空間也是有限的,在自行處理之前,店方會想法與衣物的主人取得聯繫,實在聯繫不上,我們才敢自行處理。」

在長江東路一家乾洗店內,對於長期未有主人領取的衣物,該店負責人也稱這些無主衣物將會被店方自行處理。「店內是這樣明文規定的,但是開業一年多,我和店員還沒遇到過長期不來拿衣服的消費者。」

霸王條款之「煙酒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超市:外面假煙多防止被調換

3月9日,在濱湖一家超市入口的香煙櫃檯上,一行紅字提醒消費者:「本櫃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詢問銷售人員,買煙是否可以退換,也得到了否定的回答。對此,營業員的解釋便是套用那句耳熟能詳的條款:「煙酒是特殊商品」。不過至於哪裡特殊,她也說不出什麼所以然來,只是最終稱,外面的假煙太多,肉眼很難察覺真假,若是消費者拿假煙來換,他們無法應對。

超市內的名酒櫃檯,記者諮詢購買後可否退換,同樣遭到否定。該營業員的解釋與香煙櫃檯營業員解釋異曲同工,稱防止有人拿假冒產品「狸貓換太子」。當記者稱,工商部門已有規定,這屬於「霸王條款」時,該營業員則回應,她不知曉,這麼多年超市都是執行這樣的規定。

律師:發生爭議時條款可能無效

安徽省景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亞認為,從法律意義上講,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俗稱「霸王條款」的格式合同,若發生爭議時,會不利於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也就是說,若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時,若向法院等申請司法判決,法院判決會不利於商家,可能直接將該條款或合同判定無效,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張律師建議相關部門可以對這些「霸王條款」的制定者進行一定的懲罰,從而杜絕該條款繼續出現。

社會學家:商家應理性對待微利時代

「霸王條款」的出現,有一定的生存土壤。安徽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王雲飛認為,當下的商家經營壓力仍然不小,經營成本之外還附有社會成本,許多經營者借「霸王條款」形式提高經營收入,應對高額成本;與此同時,不少經營者仍然迷戀於暴利,希望「大塊吃肉,大碗喝酒」。王雲飛認為,「霸王條款」的根除仍任重道遠,短期來看需相關部門加大打擊力度,消費者應理性消費;長期來看,經商環境仍需進一步改善和成熟,最大程度降低經營者成本;經營者自身也要逐步適應「微利」時代,摒棄不合法的格式條款,誠實公平經營。

合肥市工商局:消費者如果遭遇霸王條款可舉報

消費者遭遇「霸王條款」到底該如何維權?針對這些常見的條款,相關部門會如何處理?合肥市工商局合同處的相關負責人解釋,合同行政監管是工商部門的一項職責,消費者在消費中遇到「霸王條款」,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向轄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反映。另外,該負責人表示,消費者口中「霸王條款」,從合同的角度來說,為不公平的格式條款,而它們不完全等同於違法。比如,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同出現了「最終解釋權歸商家」,而它的出現可能是商家故意,也有可能並非如此。工商以及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時,首先會審查和甄別,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判定,若格式條款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內容,首先通過行政約談、行政建議的方式,指導、督促經營者進行整改,對存在主觀故意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且拒不整改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記者吳洋 陶偉文/攝

原標題:工商局公布的「霸王條款」不少商家還在用—— 「霸王店規」多少年都沒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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