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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無罪,台灣法治有難!

3月13日,是黃國昌等22人的大喜之日。

4年前(2014年3月18日),台灣爆發「太陽花學運」。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帶領近400名學生佔領台立法機構議場,展開為期24天的「反服貿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台立法機構正門前滋擾、對執行驅離警員妨害公務、拆下台立法機構銜牌等案件。

對此,台北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陳為廷、林飛帆、黃國昌、蔡丁貴等22人。2017年台北地院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今年3月13日,台灣「高院」認為黃國昌等人是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不滿,且檢方舉證不足,駁回上訴,並將22名被告全判無罪。

黃國昌等人被訴「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屬二審定讞案件,黃等人已無罪確定,其他被告遭起訴「妨害公務」等罪部分,由於一、二審獲判無罪,除非判決違背台司法機構解釋、判例或適用法令「觸憲」,否則不得上訴,因此理論上黃國昌等22人已無罪定讞。

眾所周知,民進黨得以重奪「政權」,「太陽花」助力不小,蔡當局亟思回報,因此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判決,台灣的大法官們為了暗合綠營高層的心意,實在是難為他們如何能想出這些千古難尋的判決理由。

去年一審判決時,台北地院的法官判決稱黃國昌等人是為了抗議「服貿」,沒有煽惑他人侵入台立法機構的建築物,且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運動」理念,故不構成犯罪。聽起來似乎挺有道理,但只要懂點台灣法治的人都知道,「公民不服從」在台灣只是學說理念,司法實務從未使用成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大概法官們也知道「公民不服從」這個理由爭議實在太大,因此到了二審判決的時候,他們摒棄了這一條,然後又創造性地搞出了好幾條「無罪」理由。

其實,這個案件各個爭議點都是十分清楚的,無非是要釐清:

誰在場蠱惑群眾造成衝突?

誰涉犯「妨害公務罪」?

誰拆下並破壞台立法機構銜牌?

對於蠱惑群眾造成衝突這一點,合議庭認為,本案是因為對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有爭議,被告等人選擇到與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的台立法機構聚集,以表達對民代(這裡特指藍營民代)粗糙議事的不滿,屬於言論自由的表現,應予保障,不得事後加諸刑罰手段箝制。

也就是說,以後只要台灣民眾不滿意民代「粗糙議事」,扛起所謂的民主大旗,這個高度夠了,那麼他們的所作所為,統統都不要緊。如此一來,日前剛剛發生的反年改團體衝擊台立法機構的行為——畢竟關於年金改革的「粗糙議事」完全存在——就完全合理合法。

接著再來說需要釐清的第二個爭議點,誰涉犯「妨害公務罪」?

在「太陽花學運」中,黃國昌等人帶領群眾翻越圍牆闖入台立法機構,警民爆發激烈衝突。過程中,抗議者受傷,多名警察也流血挂彩。但是台灣「高院」在二審中認定,抗議民眾沒有暴力攻擊警察、未出現流血衝突,檢方由於舉證不足,全部判處無罪。

真的沒有證據嗎?不知道上面這些小編隨便找到的照片,能不能算證據?

更可笑的是,打警察的「兇手」已經被判無罪,而被打的警察目前還因為遭控「殺人未遂」而頻跑法院。據了解,時任現場指揮官的台北市警察局副局長方仰寧,當時被「學運人士」控告重傷害、殺人未遂,至今仍未了結,先前台北地院判駁回,當事人又上訴「高院」,「高院」再發回地院審理,來來回回纏訟至今,4月間還要出庭。

難怪對於此次判決,很多警察私下裡表示,以後再遇到陳抗事件,只要消極對待避免近身衝突就好,免得傷身又惹禍。

至於「獨派」分子蔡丁貴等人拆台立法機構銜牌一案,台灣「高院」認為拆銜牌是表達政治性言論的象徵方式,縱然這種方式讓台立法機構難堪,也不構成「侮辱公署罪」。

不知道聽到如此判決,島內知名健美先生林志成是否該仰天長嘆?2011年,林志成因抗議司法不公,持雙斧前往台司法機構大樓,砍劈其銜牌,被依「妨害公務」判刑6月確定。

台灣「高院」對於黃國昌等人的判決已經塵埃落定,但小編不禁想問,既然民進黨認為台灣民眾應該享有這一不受限制的陳抗權,蔡英文為何在上任兩年來不斷用拒馬和鐵絲網來隔絕陳抗民眾?為何不惜公器私用,讓警察保護自己老爹的墓園?為何剛剛又決定在其辦公室周邊加固鐵絲網,美其名曰「景觀圍籬」?

如此看來,當局今天對黃國昌等人的縱容,將來都會成為台灣社會永無寧日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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