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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容易離婚難

很多人由於未認真考慮,草率結婚,導致結婚後感情不和,甚至破裂。以至於不得不離婚,但離婚真的那麼容易嗎?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離婚的那些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訴訟離婚到法院去打官司解決。雖然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都辦理離婚,但他們所辦離婚的性質是不同的。凡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沒有爭議的,雙方可持單位介紹信、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等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登記,經民政部門審查沒有問題,發給離婚登記證:凡是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有爭議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到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時要寫起訴狀,附上結婚、身份證及證明夫妻感情不合的證據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所以,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應該說。所有的離婚都可以到人民法院辦理,但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必須是雙方自願。

去哪裡告(管轄)

協議離婚,自然不用多講,不存在怎麼告的問題,雙方只要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就能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書,婚姻關係也就解除了。我們說的怎麼告,主要是指如何到法院打官司的告訴問題,即到哪一個法院起訴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一般仍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有下列情況之一,依所述情況確定管轄法院:(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5)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6)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8)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能告的情況(法院不受理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情況下男方不能提出離婚:(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分娩後1年內;(3)女方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就是說上述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主要指喜當爹情形)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告什麼(訴訟請求)

離婚案件的訴訟請求比較複雜,屬於複合訴訟請求。主要有三種:一是離婚訴訟(離婚之訴);二是子女撫養訴訟(子女撫養之訴);三是財產分割訴訟(財產分割之訴)。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損害賠償之訴:(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當事人必須明確的是,只有提出來的訴訟請求法院才能審理並依法判決,如果當事人未能提出,即使實際上存在上述法定的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法院也不會主動作出判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不告不理"原則。所以,起訴時一定把訴訟請求提得具體而又明確。如果在提起訴訟時遺漏了某項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的法庭辯論前提出都是可以的。

判決離得情況(法定判決離婚情形)

怎麼能離是打離婚訴訟官司的核心問題,如果這個問題沒有解決,其他訴訟請求就無從談起。而要實現離婚的目的,就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即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法院調解無效,就能離婚了。那麼,應該符合法律的哪些規定才能離婚呢?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就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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