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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醉駕不起訴?那隻能說明這位人大代表不怕被!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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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母婊」口中有一個看似強大的論點:「人難免犯錯,寬容對待犯錯的人就是寬容你自己。」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一句流傳已久的老話,但是這句老話真正刻在每一位司機的心裡,是在2011年5月1日之後。因為這一天,酒駕入刑了!

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入刑如今,也過去七八年了。不都管怎麼說,這是一個大快人心的決定。我們應該都清楚在酒駕入刑之前,酒駕給中國社會造成的巨大危害。

光2009年1月至8月短短7個月的時間,廣州就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並且從1994年到2004年的10餘年間,因酒後駕駛而導致的死亡人數占事故總死亡人數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長;導致的事故起數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長,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長。

可以說,酒駕在之前的時候,已經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交通事故的最大毒瘤。

而酒駕入刑五年後,也就是在2016年發布的一項調查數據中顯示:五年來,全國因酒駕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法律實施前五年分別下降18%和18.3%。這兩個數字,可以說酒駕入刑確實是有效果。但在廣大群眾看來,這還遠遠不夠!如果這些數字能下降50%以上,或許才能說對酒駕的懲處力度和威懾力度到位了。

符合條件醉駕案件可不起訴?荒唐!

但是,在和諧的聲音也有反對的音符。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建華提出《關於完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立法、司法工作的建議》。換句通俗一點的解釋,就是:符合一定條件醉駕案件可不起訴。

而陳建華之所以會提出這個建議,其理由就是以下幾點:

一:醉駕案件的起訴率非常高危險駕駛罪犯人數陡然增加。

二:直接影響了社會各界包括國外對我國社會治安穩定狀況的評價,而且也大大增加了社會治理的成本。

三:醉駕犯罪與交通肇事罪在危害性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但是在現實中,只要是醉駕,那麼就會被大眾貼上「肇事罪」的罪案標籤,給個人和家庭帶來不少的影響。既增加了犯罪分子的數量,也增加了他們與社會對立的風險。

四:激增的醉駕案件佔用大量的司法資源。

五:從司法公正角度看,各地操作尺度不統一,容易引起公眾質疑。

雖然陳建華說的似乎是有那麼些道理,但是其實他這是一種轉移話題的做法,他似乎忘記了一個前提:醉酒駕駛,本身就是一種對其他人不負責任的行為,是犯罪行為!

我們在談的不是實施醉駕入刑之後對社會的影響,而是醉駕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一個違法事件。在司機醉駕的時候,他就已經涉及到了侵害他們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才會有之後的整治。如果司機不醉駕,那麼陳建華所說的所有觀點便都不存在了!

因此,這個事情本身就是錯在醉駕司機的身上,而不是執法與社會。陳建華這樣的說法,我不知道居心何在。這位官僚的提案撕掉那些偽裝之後,其實就是一句:酒駕沒啥大不了嘛,特別是我們公務員應酬多,偶爾一兩次你就別管了。與其說是解決問題,倒不如說是冠冕堂皇為自己的醉駕找一個借口!

酒駕入刑只能更嚴厲,不能放鬆


現在如果真的放寬了酒駕入刑的條件,這些年的治理成果就會毀於一旦。這裡面極有可能就給人鑽了空子,讓一些酒駕分子得以逍遙法外,最終給他們釀成難以彌補的災難。就好像是精神病一樣,一些犯罪分子就用這個借口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而陳建華建議的可參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情形,將醉駕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納入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案件的範圍,明確適用條件、考察期限、考察事項以及考察期滿後的處理等。

其實,這也是一句空話。酒駕與未成年人的犯罪有著本質的不同。未成年人的犯罪有一部分真的是自己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犯罪了,但是每一個酒駕的人都在喝醉之前明白,自己喝下這杯酒再開車就有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

所以,就算是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有量刑,對於無視酒駕危害的成年人來說,我們也絕對不是有任何的寬容。何況這樣的「有操作餘地」的區別處理,一定會給腐敗分子上下其手的空間,甚至會形成一個「消罪」產業鏈!

酒駕入刑是為了讓人們杜絕醉酒駕車的壞習慣


其實,相對於酒駕入刑所帶來的嚴厲懲罰,為人們養成一個良好的開車習慣是才是最重要的。這不,之前就有人大代表提議將開車玩手機也視為與酒駕一樣的罪行。雖然這個尚未通過,但是也證明了社會都在有意的去糾正人們不負責任的開車行為。

當人們已經意識到了自己不應該酒後開車,那麼我們是否適當的將酒駕入刑的政策放寬也完全沒必要了。

其實,陳建華所說的問題在我看來都是一句空話,他壓根就沒有從最根本的問題出發。酒駕的問題出在醉酒司機上,而不是刑法和社會。為一個如此無視他們生命財產的行為辯解,簡直是有些荒唐。我覺得陳建華應該去和那些醉駕的受害者說這些話。看看他們能不能諒解?

咱們國家近年的立法思想,總是為加害者考慮很多,這不得不說是受西方人權聖母思想的流毒影響。但是,如果總是強調犯罪者的權益,那麼受害者的權益誰來保護?

其實,如果把人權類比為一個契約就好,你一旦違法犯罪,那麼就意味著你違反了善良守序陣營的契約,那麼你的權益自然就失去保障。好比你欠費了,你就不能指責移動公司停你的機。

在那些「聖母婊」口中有一個看似強大的論點:「人難免犯錯,寬容對待犯錯的人就是寬容你自己。」對付這種詭辯一句話就能懟回去:「每個人都有可能是受害者,嚴懲加害者就是保護自己!」犯不犯錯,自己可以努力控制予以避免;而成為受害者,這個就要看運氣了。哪個風險更大,不言自明。

因此,在有足以規避風險的策略出來之前,酒駕入刑只能更嚴厲,不能有一絲的放鬆!

行動起來!這是我們的聲音,一定要讓更多人聽到;不能讓那些官僚、「專家」把法律變成橡皮繩!

本文是金不換為《蔣校長精選》獨家撰稿,版權所有!

差一點我們就擦肩而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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