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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行業標準亟待頂層設計

■兩會快評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著力解決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重問題」,會內會外,「減負」問題頗受關注。而在會議前夕,教育部等四部門印發了《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整頓校外培訓機構將成為下一階段「減負」的重點任務。

重拳整治校外培訓機構,釋放出國家堅定推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管理,確保培訓機構成為校內教育有益補充的信號。《通知》統籌了專項治理行動的各項治理措施與具體步驟,提出「六類不規範行為」,以此指導各省區市依據當地具體情況按要求展開治理行動,將有力推動各地完善關於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管理的相關標準。

事實上,關於整頓校外培訓機構的呼聲由來已久。上海、成都等地此前均已出台了相關政策文件,不斷加大對市場的監管力度。然而,整頓校外培訓機構不僅需要各地因地制宜進行探索,還亟待制定全國性的規範管理標準。對此,須立足實際,在調查分析各地培訓機構的管理和發展現狀的前提下,制定出更具有包容性、拓展性及戰略性的總體標準。

全國性行業標準,首先需要明確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者的定位。校外培訓教育較好地滿足了學生的個性化、多樣化學習需求,豐富了教育服務供給,應正視這種需求的合理性。但同時,作為學校教育的補充者,校外培訓教育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遵循教育教學規律。

綜觀現有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標準,部分地區主要針對學齡段升學相關學科類培訓機構設置了相對完善的審批機制。但隨著教改的進行,藝術、體育乃至科學素養等內容也逐漸被納入初、高中學生綜合素養考核,因此,單純以升學科目為依據對培訓機構進行分類很難明確界定。此外,隨著國家對於青少年素質教育的大力倡導,市場中與青少年素質教育相關的營地類、體育類、科創類培訓機構快速成長,針對其複雜教學場景的准入設置顯然不能完全套用現有標準,需依據培訓開展的實際需求科學劃定分類,從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長遠角度入手,有針對性地細化各類標準,為分類管理提供依據。

《通知》要求「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反映了國家對培訓機構的管理從設立性審批逐步轉向日常監管。對此,相關標準的規範範圍也應從以准入性標準為主,逐步拓展至培訓機構的營運辦學等各個方面。目前,各地針對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設置基本都出台了較為詳細的准入標準,下一步將就推進監管常態化進行更多實踐。而針對培訓機構營運標準的制定,則需要設計者從機構的辦學理念、課程建設、師資力量、組織管理、辦學成效、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國家標準的出台需要通過各地方的有益嘗試,而地方標準的制定則可借鑒所涉行業的團體標準。現階段,針對《通知》的治理要求,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已聯合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專項治理行動。治理行動中關於培訓機構准入退出標準、辦學行為標準、培訓內容標準等方面的設置,已成為基礎性工作。借鑒行業專業第三方學術團體所制定的培訓行業各項團體標準,並在實踐中不斷調整、完善,能夠在推動地方校外培訓機構規範化的同時,為其他地區的整治行動提供參考。

校外培訓機構的專項整治行動僅僅是一個開端,治理工作的常態化將是未來的發展趨勢,而校外培訓行業標準的頂層設計進程須加快,跟上行業治理的腳步。

(作者系中國教育學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實驗區研究員)

《中國教育報》2018年03月15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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