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虛擬貨幣聽證會:先定屬性再推進立法和監管機構
(原標題:首發!美國第三次虛擬貨幣聽證會實錄:先確定屬性,再推進立法和監管機構)
Bianews獨家報道 繼2月6日、2月14日美國國會舉辦了兩場虛擬貨幣、區塊鏈聽證會後,北京時間3月14日晚,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的一個小組委員會舉行了一場主題為「檢查加密貨幣和首次代幣發行市場」的聽證會。
這次聽證會標誌著國會內部將首次專門處理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問題。
Bianews獨家全程跟蹤、首發此次聽證會內容,以下是實錄:
聽證會目的:
將審查加密貨幣和首次代幣發行可能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的經濟效率和潛在融資機會,並審查適用法律的情況,以便投資者獲得聯邦證券法提供的全面保護。
此外,聽證會將考慮監管機構(如SEC)用現行法律來監督加密貨幣和首次代幣發行,以及如何進一步實現清晰監管。
參會主要人員:
Peter Van Valkenburgh, Coin Center(美國的數字貨幣非盈利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主任
Chris Brummer,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教授
Robert Rosenblum,美國威爾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Mike Lempres,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Coinbase首席法律與風險官
主要人員觀點
美國眾議院聽證會主席:數字代幣不是黃金,不是商品
聽證會主席Huizenga
聽證會主席Huizenga發言稱,毫無疑問,數字代幣不是黃金,因此也不是商品。Huizenga也是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資本市場小組委員會主席。
眾議院議員:數字貨幣是一種騙局
眾議員布拉德·謝爾曼(Brad Sherman)在會上表示,數字貨幣是一種騙局,它被用來各種違法用途,如被犯罪分子用來在世界各地轉移資金,被逃稅者用來逃稅,被創業公司用來募資詐騙等。
主要參會人員證詞
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教授Chris Brummer:
討論監管,需從白皮書的披露要素入手
代幣發行的日益普及,以及隨之而來的一系列欺詐和市場波動,已經引發了華盛頓特區乃至全世界政府對加密貨幣普遍的討論。
最緊迫的問題涉及CFTC和SEC之間適當的權力分配,以及它們的權力是否應深入到加密貨幣的生態系統中心。
不僅是美國,在歐洲和其他地方都在考慮是否需要一個全新的或替代性的監管制度。
鑒於加密貨幣的複雜性和異質性,以及時間的局限性,應從基礎入手,然後反思關於現有監管工具的充分性。
考慮到這一點,白皮書的這些因素披露尤其重要:
發起人的地址。研究指出,大約32%的虛擬貨幣發行中,無法確定發行實體或發起人的來源。這就造成了投資者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也就不能確定可能為投資者提供什麼規則和法律保護。
問題和技術解決方案。美國證券法的大部分歷史中,沒有任何信息比發行人的財務報表更重要。通過仔細檢查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收益表,投資者可以評估公司過去的業績,對其未來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知情猜測,並估計公司證券的價值。正是由於證券發行中財務報表的核心地位,第三方審計師、會計師和信用評級機構的整個生態系統得到了發展和依賴,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及其遵守最佳做法。
令牌描述。對令牌的適當描述也是必須的。描述應該指出發行的預期用途,數量、創建者或顧問何時以及是否持有保留份額,以及如何清算,和具體說明令牌的合法權利持有人享有哪些權利。
技術團隊資質。執行團隊和董事的背景信息披露是公開的要求,能讓投資者了解管理團隊的質量。在貨幣發行中,很多公司歷史有限,所涉及的技術可能異乎尋常,但有關該產品技術團隊的信息可能尤其有價值。為了讓投資者對白皮書的專業性和可信度有一定的了解,應該要求創始人提供與重要工程經驗、技能、資格等所有重要信息。
行業風險因素。應在白皮書中包含有關影響權證持有者的最重要風險因素。持有者還應該理解更大的風險,還必須充分意識到其潛在的黑客攻擊,數據丟失和中斷的隱患,以及隱私問題和跨國數據可移植性等法律問題。
毫無疑問,更多的技術性披露要求在美國證券法下是有意義的。
Coin Center研究中心主任Peter:
兩種貨幣,兩種風險
一種是數字,一種是證券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存在已經出現的和將要發布的虛擬貨幣。
前者(比特幣和以太坊等)是有效的數字商品,只是數字。後者,即所謂承諾的代幣,是證券。
類似商品的貨幣沒有可依賴的發行者,但它依賴於交易投機性市場。為保護投資者,警惕這些市場的欺詐和市場操縱至關重要。
將要發行的虛擬貨幣,投資者唯一可依賴的是發行人,準確的風險披露和發行人的透明度是投資者保護的關鍵。
儘管投資者的資產像科幻小說,但對他們的保護政策並沒有什麼新鮮:CFTC監管商品衍生產品市場,警察監管欺詐和操縱,SEC要求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披露信息。
這對於消費者或投資者的保護來說也不理想,聯邦的解決方案可能是可取的——減少進入壁壘並增強交易所之間的競爭,或許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
威爾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Robert:
建議儘快立法,確定單一監管機構
國會應在近期通過立法,批准和指導監管機構修改或取消不必要地、阻礙區塊鏈發展的法規,同時確保有適當的規定來保護投資者和用戶。
從長遠來看,國會應該通過立法,建立一個全面的立法和監管體系來管理美國的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相信國會現在可以確定一些原則和方法,並且這些原則和方法可以作為開始制定該立法的框架。
建議兩步式立法
國會和聯邦監管機構制定一套關於加密貨幣的全面立法或監管計劃還為時尚早。迄今為止,我們已經看到了許多token產品,但我們的功能令牌平台的例子很少。除比特幣,乙太網和其他一些通用加密貨幣之外,在美國很少有可以自由交易或自由交易的代幣。 我們尚未有任何已經公開註冊或符合法規A +資格的代幣。而我們還沒有任何將代幣授權作為證券交易的交易所。
國會現在可以也應該考慮制定重要的立法,相信國會和其他人應該開始考慮對加密貨幣的全面立法和監管方法最終會是什麼樣子。
目前的立法焦點
國會可以通過立法達到三個目標,向新興區塊鏈和加密貨幣公司提供重要和適當的援助:(1)任命一個單一的聯邦監管機構,可能是SEC,確定該機構對虛擬貨幣的管轄權;(2)授權和指導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他聯邦監管機構修改或放棄其適用於token活動的各種規則和條例;(3)優先適用國家貨幣法律和國家證券登記規定等國家實體法律,因為它們適用於token活動。
需要一個主要的聯邦監管機構。除了為區塊鏈和token活動提供創新和籌資機會之外,它們還可能會發生欺詐和其他不當行為。聯邦和州的監管機構會自然而恰當地嘗試對不良行為進行管制。因此,我們已經看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芬蘭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張對token活動的各個方面的管轄權,並且看到其他聯邦監管機構也主張管轄權也就不足為奇了。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修改和放棄規則的權力。正如前面所討論的,虛擬貨幣發行提出了一種新型的籌資方式,投資者的主要關注點是未來可能的商業可行性,以及開發、維護、運營。這與傳統的籌集資金技術的情況非常不同,例如出售股票和債券,投資者主要關注發行股票或債券的公司的未來經濟活動和福祉。毫不奇怪,為股票和債券開發的證券監管計劃並不適合代幣和代幣平台。
因此國會應授權證交會引導證券交易委員會酌情並適當考慮投資者保護,修改或放棄現有規則和條例。
現在制定關於區塊鏈和加密貨幣行業的全面立法還為時過早。即使在早期,國會也可以開始確定綜合立法應包含的關鍵主題:
?簡單。任何全面的立法方案應該簡單而便宜。
?保護。 除了保護令牌投資者和令牌用戶的利益外,全面的立法計劃還應該防範區塊鏈和加密貨幣技術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Coinbase首席法律與風險官:
現有制度已很全面,但各機構需達成一致
目前存在全面的聯邦監管制度:我們認為國會不需要建立新的監管機構或新的監管機制,因為聯邦監管機構已經有足夠的權力來有效地管理這一空間。
至少有四個聯邦監管機構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和市場:
監管機構需要提供明確和一致的指導意見:
雖然監管覆蓋範圍廣泛而深遠,但不清楚一個監管機構的權力在哪裡結束,並轉移到另一個監管機構。這導致公司必須明確規定每個資產在什麼時間適用哪種制度。監管機構之間就這個問題進行協調後才會有很大的清晰度。
相反,今天的環境可以拿盲人摸象來比喻——每個機構都從狹隘的角度來看待代幣:
這種缺乏協調可以通過不一致的稅收待遇來阻礙這種新資產類別的發展。美國國稅局將這些資產視為財產,並將其納稅。這種處理降低了代幣在籌集資本方面的相對效率。這樣看來,即使簽發符合所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義務的證券代碼,也會導致對財產徵收更高的稅費。
明確美國的法律和監管體系可以實現創新,創造就業和提高美國的競爭力。Coinbase致力於與SEC、CFTC和其他監管機構合作,共同塑造一個負責任的監管市場。
Bianews總結
美國的三場關於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的聽證會都是國會下屬委員會舉辦。
美國第一場虛擬貨幣聽證會,由美國參議院銀行、住房及城市事務委員會舉辦,主題為「虛擬貨幣:SEC和CFTC的監督作用」,SEC和CFTC主席參加。
第二場聽證會,由美國眾議院舉辦,參加聽證會的是美國科學、太空及科技委員會的兩個下屬委員會,聽證會主題為:「超越比特幣:區塊鏈技術新興應用」。
本次第三場聽證會,由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舉辦,同前兩次一樣,參會人員只是抒發各自觀點,拿來討論,暫不會達成什麼結論。
但虛擬貨幣行業中的參與方、法律界、監管機構、研究學者等各方代表討論的觀點為政策的出台貢獻了方向。
聽證會主席Huizenga也是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資本市場小組委員會主席,他認為虛擬貨幣不是黃金不是商品,以及眾議員布拉德·謝爾曼稱虛擬貨幣是騙局,可能代表了金融監管機構的一種態度。
其他與會人士在本次聽證會上至少拿出了監管政策出台前的方向:
首先,需要確定虛擬貨幣的屬性,是商品?是資產?還是證券?
屬性確定好了後,就可以明確由誰來監管;
還要深入到虛擬貨幣生態系統中,比如白皮書的關鍵內容披露上,達到監管的高清晰度;
接著要討論用現行法律,還是出台新的針對虛擬貨幣的特定法律實施監管;
最後指定一家監管機構或某些機構明確職責、各個流程分工,才能更好更快地監管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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