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一命換五命,換不換?

一命換五命,換不換?

美好世界

Wonderful world

2012年10月在美國街上,一輛有軌電車突然失去控制,要命的是,前面軌道上站著五個人,岔道上也站了一個人。如果不採取措施,前面的五個人必死無疑,而如果把電車轉彎開向岔道的話,岔道上站著的人就可能會被撞死,此時一名名叫瓊斯的女子扳動了軌道的道岔救了五個人,但電車撞上了站在岔道上的那個人導致了他的死亡。事後,瓊斯自己報了警。市長授予了她「見義勇為」獎章,但檢察官卻以「非預謀的故意殺人罪」將她送上了全民民意法庭。

瓊斯的辯護律師在為瓊斯辯護時,援引了另一個案例:有個叫弗蘭克的人在天橋上看到電車出事,為了阻止電車撞死五個人,他把站在前面的胖子推下了天橋,使得電車停住,五個人的性命得救。

你是法官,你會作何判決呢?

事實上,這兩個案子來自一本書叫做「電車難題」的書,我姑且將這個話題就稱為「電車難題」,據說關於這個話題最早來自一個哲學家的思想實驗。我之前在一個叫「法律讀庫」的公眾號里讀過一篇關於這個話題以及對《電車難題》這本書的討論的原創文章,題目是——你會為挽救五個人的生命,去殺一個人嗎?

文章的作者認為雖然二人的行為性質是不同的,但是都不能評價為無罪。

首先我來解釋一下兩者行為性質的不同:弗蘭克的行為是明明白白的殺人行為,因為他的行為對胖子創設了風險,原本胖子是絕對安全的,是他直接造成了胖子死亡的結果,因而弗蘭克是有罪的。但瓊斯並未創設或增加風險,只是轉移了既有風險,前面站著的五個人也好,岔道站著的一個人也罷,人是不應該站在軌道上的,他們原本就在危險之中,並不是瓊斯扳動道岔帶來了危險。

然而對於他們二人行為的評價,我認為弗蘭克有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瓊斯,我更傾向於無罪。作者支持檢察官的觀點,認為瓊斯不應當是無罪的,因為瓊斯本可以置身事外,她沒有義務去救誰,也無權決定其他人的生死,但她卻用自己的手結束了一個人的生命,可以認為她的行為是緊急避險,但她得承擔避險過當的責任,因為生命的價值不會因為數量多就增加,五個人的生命與一個人的生命價值是同等的,瓊斯沒有保護更大的利益。

但是,基於刑法的理念,評價一個行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重點就在於這個行為是否創設或增加了風險。瓊斯扳動道岔的行為雖然沒有保護更大的利益但同時也沒有創設風險,瓊斯的行為,我覺得在那種情況下,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我覺得她是無罪的。

當然,以上只是我和作者的看法,能藉此引出大家的討論和不同的聲音最好不過。之所以稱這個問題為一個「難題」,其難點恰恰在於這個題是真正意義上的開放性問題,但卻不能置身事外「紙上談兵」這般探討而已,是要在實際中真正解決的案件,可它卻無真正的定論,但法院不是法學院,作為法官,不能以「學界對此爭論頗多」來逃避問題,總要給出一個答案,並且為這個答案負責一生。

我時常會想,立法者是不也常陷入這種困境呢?記得大一那年暑假,有段時間朋友圈裡被一個請求將拐賣兒童的犯罪規定死刑的鏈接刷屏。當時有很多說法:有人說不能判死刑,因為這樣就降低了他們的底線,反正拐一個孩子要死,不如拐三個,抓住了總要死,那就強姦,就撕票,這樣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況且基於犯罪者人權啊,刑法的謙抑性、廢除死刑的發展趨勢等諸多因素的考量,死刑總歸要慎用的。然而更多的人是強烈支持處決那些十惡不赦的人販子,講了很多被拐賣孩子和婦女的真實的悲慘案例,激起了大眾的憤怒情緒,一定要置拐賣者於死地,以儆效尤,才能有效遏制拐賣犯罪,保障社會安全。

這兩種立場的鬥爭和對峙,不也有點電車難題的意思么?雖然我們國家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了可以判死刑的加重情節,朋友圈這個呼籲可能沒有意義,但立法者在制定這個法律的時候是真實地面對著這樣的兩難境地的,難道他們真的沒有做出權衡嗎?他們不明白做出選擇後這項法律會帶來怎樣的弊病嗎?我覺得他們是認真思索過。甚至他們思索的更多,畢竟根據以往的情況權衡利弊是不夠的,還要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有一個預防。

沒有制度是絕對公正的,不負如來不負卿的制度或許只是一個美好的期冀,法律制度總會傷及部分群體的利益,總有人會站在不公平的下風向,可立法者、制度的設計者是無法像瓊斯那樣還可以選擇「高高掛起」,為了大局,必須有所決斷。基於此,我們是不也該對這個社會、對立法、司法少一點抱怨多一些理解呢?換成我們自己,會比他們做的更好嗎?

記得初中高中答政治題時,遇到描述不公正的社會問題或有弊病的制度規定時,第一句必然要回答「中國的法律不健全,應當加強立法,完善相關制度」,這樣隨波逐流,上來就指責現行制度缺陷,又毫無更好的可實施的對策的答案,直到現在遇到一些熱點問題時,還能看見這樣的批評。置身事外的評論就敲敲鍵盤那樣簡單,可是當立場和角度變換時,情況或許更為複雜。有人支持以一換五,覺得救更多人的性命會更有價值,那倘若那一個人是你的父母子女,是你的愛人,甚至是你自己呢?被拐者是自己子女時想到孩子所受的苦楚恨不能把犯罪者粉身碎骨,但你的兒子是犯罪者那又將如何呢?

置身事外的輿論,媒體引導下一邊倒的輿論,甚至因為呼籲人數眾多而被稱之為「民意」的東西,多數人的意見,真的,一定是正確的嗎?

當然,言論是自由的,並不是說反對評論,反對探討,反對批評,與其抱怨,不如建言獻策,把帶有情緒的批判不妨變成有依據的質疑和提醒,真正在行使言論自由這一權利的同時,擔負起社會責任。

以上只是我其中一個角度的淺薄體會,電車難題留給我們的思考還可以有很多。誠如原文作者所說,就連瓊斯這個案件的審判者在判決時也面臨著電車難題:判瓊斯有罪,引導人們置身事外明哲保身,還是判瓊斯無罪,在既定法律秩序和道德的平衡中給予人們以鼓勵?

五個人的生命就一定比一個人的更有拯救的價值嗎?若那一個人是窮凶極惡的人就該毫不猶豫的扳下道岔么?倘若那一個人是影響我們時代的不可或缺的偉大人物而前面是五個天真爛漫的孩童呢?我們有權處置別人的生命嗎?

你該做何選擇?又該如何判決「瓊斯」呢?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別來這一套 的精彩文章:

TAG:別來這一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