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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哪些男女之間被禁止結婚?違犯者最高判死刑

清朝時期,青年男女的戀愛婚姻都談不上自由,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也。在家庭中,父母決定了自己的兒女可以和什麼樣的人結婚;其實,事情還有另一個方面: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也明確規定了哪些男女之間不可以結婚。

根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的相關條文,我們來梳理下究竟哪些男女被禁止結婚?如果他們結婚了,官府將如何處理?

晚清新婚夫妻。

第一,同姓不得結婚。同姓不婚始於西周初期,歷代沿用不輟,清律言明這是為了一個「禮」字。

如果同姓的男女結婚了,那官府就要出手,主婚人和成婚男女各杖六十,判定婚姻無效,女子歸宗,財禮沒收。

第二,部分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間不得結婚。

這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男子「娶同母異父姊妹」,以「親屬相奸」論罪,輕則杖一百,重則斬監侯。第二種是尊屬與卑幼之間,比如男子娶姨媽、堂姨媽,輕則杖一百,重則以「親屬相奸」論罪。

晚清夫妻。

第三,不得娶親屬妻妾。「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若娶父親、祖父之妾,哪怕她已被休,男女雙方都處斬;若哥哥去世娶嫂子,或弟弟去世娶弟妹,男女雙方都處絞刑。

另外,娶同一宗族內親屬的妻子、舅甥妻之類的,涉事男女會被施以杖刑。

第四,官員任內不得娶轄區內女子為妻妾。

府州縣的地方官不能娶轄區內女子為妻妾,否則杖八十;上級官員不能娶下級官員的妻妾、女兒,否則杖一百。如果強娶,涉事官員加重處罰。以上情況的婚姻都判定無效。

晚清官員及其妻子合影。

第五,不得娶在逃婦女。娶因犯罪而逃逸的女子為妻妾,如果知道她的真實身份,男子將被按照女子所犯之罪來懲罰,女子加重懲罰;男子不知情就不受罰。

第六,豪強惡霸搶奪良家婦女,強行發生關係並據為妻妾,將被判處絞監侯,女子歸還其家人;搶奪婦女後配給其子孫弟侄的,治罪如上。

第七,官員不得娶樂人、妓女為妻妾。文武官員娶樂人、妓女為妻妾,杖六十,並強制離婚。官員的子孫娶樂人、妓女為妻妾,懲罰也是如此。

第八,和尚道士娶妻妾,杖八十,勒令還俗,主婚人同罪;強制離婚,財禮入官;寺觀主持如果知情,杖八十。

晚清夫妻。

第九,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娶普通百姓為妻,杖八十,主婚人減一等處罰;奴隸的主人如果知情,也要被治罪。

綜合來看,清律所規定的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大多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其中禮教的意味很重。以現在的眼光看,不合情理之處不少。

從刑罰來看,「娶親屬妻妾」一條對當事人處罰最重,男女雙方都獲極刑。另外帶有姦淫性質的婚姻(如豪強搶奪良家婦女),處罰也很重。

最後還需說明一點:清朝「滿漢不通婚」的禁令廣為人知,但是這一點並沒有寫進《大清律例》,它以皇帝諭旨的形式存在。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楊曉輝《規範與失范:清代平民家庭夫妻衝突問題研究》,錢泳宏《清代的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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