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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局部到全面,還需做出哪些努力?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今年起在全國範圍內試行

從局部到全面,還需做出哪些努力?

◆中國環境報記者王瑋

2018年,中國改革開放40周年。環境保護部部長李干傑在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四十年的不斷發展與積累,為解決當前的環境問題提供了更好的、更充裕的物質、技術和人才基礎。今年要深化環保領域改革,推進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的確,損害生態環境是要付出代價的。過去由於沒有條件、沒有能力,在諸多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事件中,生態環境損害未得到足額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未得到及時修復。

如今大不同,有了7省市兩年來的實踐經驗,2018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正式從局部試點到全國試行。試行階段,環保部門具體承擔什麼職責?環境保護部今年將如何開展這項改革?以案例為抓手開展試點對全國試行有何借鑒意義?針對這些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

環保部門在改革中承擔什麼職責?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涉及部門眾多,改革難度非同一般。這一點,從1月9日環境保護部召開的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視頻會上,可以窺知一二。參加這次會議的有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財政部、衛計委等9個單位和部門的專業人士。

政法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2017年12月「兩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作為牽頭單位,直接涉及環保部門的職責,一是加強業務指導方面,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製、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還要配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地區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二是加快技術體系建設方面,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完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框架和技術總綱;會同相關部門出台或修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專項技術規範;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服務於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數據平台;針對基線確定、因果關係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損害鑒定關鍵環節,組織加強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究。

今年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按照頂層設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2015年11月開始部署,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這一制度,中間有近五年的時間跨度,這足以表明決策層對推進這項改革的慎重。據這位負責人介紹,2018年環境保護部將重點開展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聯合相關部門做好改革統籌推進、指導落實、跟蹤督辦、匯總報告。環境保護部將按照中央部署,積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加強改革業務指導,會同相關業務指導部門,通過組織會議,開展實地調研、督促檢查,以及進展通報等形式,推動解決各地方在試行中遇到的困難。強化改革跟蹤督促,定期調度各地方改革機構運行、試行工作進展情況。還將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衛生計生委、林業局等部門編製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有關部門重點任務分工》。

二是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技術保障。今年將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框架下,研究編製土壤和地下水、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鑒定評估技術規範,目前,土壤與地下水技術指南正在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另外,聯合司法部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統一登記管理,出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開發和完善「環境損害評估」「環境損害評估替代等值分析」應用程序軟體等。開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微信公眾號;強化環境損害鑒定隊伍能力提升,開展環境損害鑒定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專家、鑒定評估人員技術培訓,召開環境損害鑒定論壇等。

為什麼要以案例為抓手開展試點?

一是推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需要。

這位負責人表示,改革試行的主要目的是在實踐中探索出一條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路徑,即「改革的一體兩翼」,一體是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兩翼分別是各地的實施方案及配套措施和具體案例。各地的實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是改革工作的凝練和固化,案例是改革具體實踐的內容。只有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例的開展,才能探索鑒定評估、磋商訴訟、執行監督、資金管理等具體制度和措施的關鍵內容,才能發現現實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才能總結凝練出普遍適用的規則,進而上升為法律法規政策。

據了解,在前期試點過程中,7省市共辦理27個案件,涉案總金額約4億元,推動了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違法者足額承擔賠償責任,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國試行提供了寶貴經驗,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可借鑒、可複製的制度儲備。

二是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主體,使違法者足額承擔法律責任的需要。

過去,生態環境損害往往陷入「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困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是破解困局、落實「損害擔責」原則在生態環境損害領域的具體解決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主體,使違法者足額承擔法律責任,恰恰需要在每一個具體的個案中逐步實現並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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