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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如何處理碰瓷,見老奶奶倒地敢不扶者,下場是很慘的

見義勇為、助強扶弱一向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千百年來中國人將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光榮傳統延續至今。但在如今這個物慾橫流、人心不古的社會,出現很多諸如碰瓷、訛詐這類怪象,主要是由於一些人出於自己的一己私利不顧社會道義,在邪惡勢力面前喪失了應有的良知。然而,在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政權對見義不為的行為是嚴懲不貸的,對見義勇為的行為是要給予重賞的。

其實對於見義勇為的行為,給予嘉獎無可厚非,但對於見義不為的行為,當今社會似乎處理起來有些尷尬,有點不知所措,其實我們可以借古論今,看看古人是如何處理見義不為的人的。

據《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問答》記載 「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意思是路上行人遇上盜賊劫道傷人,事發地百步之內的人若是充耳不聞、袖手旁觀,是要罰沒兩件戰甲的。秦時的戰甲是相當昂貴的,可見秦國對這類漠視的行為是予以嚴懲的。

到了唐朝,唐朝律法對見死不救的嚴懲就更加嚴重且規定地更加細緻了,唐律規定鄰里之間看見對方被盜賊殺害,而不上前救援者,廷杖一百;聽說了但不代人求助者,廷杖六十;力不能及救援的,要迅速報告官府,如果不告知官府當以見死不救論。如果是在追捕罪人的過程中打不過對方,則要向路人求助,路人若不相助,廷杖八十。當然這屬於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了,可能大夥絕對沒有參考價值,咱們再看看唐律中對平時生活中的火災、水災等險情的救助規定。凡是看見火情的,必須及時撲滅,若力不能及,必須就近求援,求援不助者,判刑一年,見火情不管不顧者,同樣判刑一年。

秦始皇一統天下以後,歷代君王大多對這些見義不為的行為給予了嚴懲,這是因為統治者明白人性本惡的基本理念,所以在社會上宣揚向善的社會風氣是很有必要的,要讓全社會來壓制人性惡的一面,而且封建君王一向信奉以惡制惡的法家思想。所以對付這種隔岸觀火的惡性,必須用嚴刑峻法。

但是統治階級是希望人們秉持正義之心、宣揚社會道義的,既然見義不為的惡行要罰,那麼見義勇為的善行就必然要賞。歷朝歷代對於路見不平的賞行是絕對不吝嗇嘉獎的。唐之前各朝各代對見義勇為的嘉獎還只停留在榮譽上,僅僅只是給予一些口頭上的嘉獎,或者封一些榮譽頭銜,對於普通老百姓並沒有實際意義。公元737年唐律規定,捉拿盜賊有功的,但凡盜賊的贓物都賞給緝盜之人,如果盜賊沒有財務,則有官府出資賞賜有功之人。這也算是開了物質賞賜的先河了。

現如今我們的社會越來越文明,可是對社會上的非道義行為似乎容忍度越來越高,這其實會慢慢消耗掉人們心中的正義之氣,長此以往,不知道社會風氣會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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