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一男子幫哥們兒頂替包庇犯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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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李忠勇 甄曉霞)3月15日,從井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運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包庇案,被告人焦某編造虛假事實頂替包庇犯罪之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7年8月28日晚,許某(已判刑)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井陘縣橫口村將一路人撞傷後逃逸,許某為了逃避處罰電話聯繫了被告人焦某,讓其頂替自己到交警隊接受處理。第二天上午,焦某到井陘縣交警隊自首,編造了自己開車撞人後逃逸的事實,意圖包庇許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明知許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該無前科,系初犯,自願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近日,法院依照《刑法》有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焦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出於親友關係或哥們義氣,對明知是犯罪的人,卻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頂罪包庇。殊不知,這都是包庇犯罪行為,會受到處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犯罪的人害人又害己,以後遇到此類情況,應當向警方檢舉揭發,千萬別再干頂替包庇犯罪的傻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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