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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博命運下周揭曉,他承認受賄10萬美金,比朴槿惠要高明

作為韓國前總統,李明博沒有逃脫涉腐的宿命。

3月16日上午,在韓國大檢察廳,文武一(右)在上班前答記者問。(韓聯社)

李明博只承認非法收受情報機構特別經費10萬美元。

3月16日,據韓聯社報道,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於16日上午向韓國檢察總長文武一報告韓國前總統、犯罪嫌疑人李明博的供詞、涉案證據、法理爭議等,並分析逮捕與不捕直訴的利弊。文武一有望於下周初決定是否提請法院逮捕李明博。

鑒於李明博只承認非法收受情報機構特別經費10萬美元,對於受賄上百億韓元、侵吞、逃稅、濫權等20多項指控均矢口否認,有毀滅證據之虞,偵辦組內部要求逮捕的意見佔上風。另有意見認為,取證充分,足以認定有罪,不捕不會影響偵查。

韓國輿論認為,鑒於4月和6月各有韓朝首腦會談和地方選舉,辦案用力過猛可能被質疑影響選情或國家形象,這也是檢察總長需要斟酌的因素。

據新華社昨天報道:韓國檢方對李明博的訊問從當地時間14日上午一直持續到15日清晨結束。一名檢方官員對媒體表示,李明博已經承認通過總統府一名助手收取時任國家情報院院長元世勛送去的10萬美元。但是,李明博拒絕說明這筆款項的使用情況,以及此事是否與妻子有關。檢方懷疑這筆錢被李明博妻子私用。檢方官員說,李明博還承認收取其長兄67億韓元(約合630萬美元)用於私宅改建,但他稱這只是借款。

對於韓國檢方提出的其他涉嫌罪名,李明博均予以否認。

那麼,在韓國,受賄罪算不算什麼事兒呢?

在韓國刑法中,自然人受賄類犯罪的主體的範圍是十分廣泛的。韓國刑法第129條:「(受賄、事前受賄)(一)公務員或者仲裁人,收受、索取或者約定與職務有關的賄賂的,處五年以下勞役或者10年以下停止資格。(二)將擔任公務員、仲裁員者,接受請託而收受、索取或者約定與其即任職務有關的賄賂,而後成為公務員或仲裁員的,處3年以下勞役或者7年以下停止資格。」

在韓國,公務員是指從事國家或者地方自治團體以及相當於此的公法人事務的人,其公務員涵蓋的範圍是廣泛的。公務員的範圍依照國家公務員法和地方公務員法而決定,分為經歷職公務員和特殊經歷職公務員。經歷職公務員分為一般職公務員、特定職公務員、以及技能職公務員;特殊經歷職公務員是指除經歷職公務員以外的政務職公務員、特定職公務員、專門職公務員及僱傭職公務員。國家公務員法把僱傭職公務員規定為單純從事勞務的人。而關於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的法律規定,在適用賄賂罪規定上把政府管理企業體的幹部職員視為公務員,其範圍是在總統令規定的韓國銀行等37個團體的政府管理企業體中的負責人員及課長代理以上的職員。」

現在看來,李明博承認受賄10萬美金的事實,顯然十分配合,已經做好了打持久戰的準備。

朴槿惠因涉嫌收受國家情報院36.5億韓元(約合2200萬元人民幣)賄賂,被韓國檢方追加罪名。

今年年初,朴槿惠因涉嫌收受國家情報院36.5億韓元(約合2200萬元人民幣)賄賂,被韓國檢方以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規定的受賄、致國庫損失、貪污公款等嫌疑追加起訴,其罪名增至20項。有韓媒指出,單是致國庫損失這一項罪名成立,朴槿惠就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4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與朴槿惠的鯨吞相比,李明博的10萬美金,實在是不值得一提了。

你感覺可能嗎?李明博接受檢方詢問只是一個開始,漫長的拉鋸戰在後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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