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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布國歌本地立法草案 辱國歌可罰5萬監禁3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天(3月16日)向香港立法會提交了文件,公布《國歌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內容概要。此前,全國人大在2017年11月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交由香港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實施。文件中寫明香港中、小學須教學生唱國歌;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可被判最高三年監禁並罰款5萬港元。

(視覺中國 圖)

特區政府在文件中介紹,本法的立法原則是必須維持《國歌法》的立法原意,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亦要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港府就《國歌條例草案》建議內容,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由特首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政府應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場合奏唱國歌,唱時應按規定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文件截圖

特區政府亦建議條例應訂明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國歌亦不得用於商業用途,如違反上述規定,當局建議可處5000或5萬港元的罰款。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同時指出,為配合立法工作,將在今年第二季度推出政府宣傳短片及聲帶,宣傳國歌的背景,以及奏唱國歌時應當遵守的禮儀。

文件截圖

此前在香港舉行的體育比賽和學校活動中曾出現多起「噓國歌」的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引發香港社會不滿。

去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國歌法》。新華社以快訊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通過在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通過《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規定,明確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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